目前,一年一度的上市公司股息分配正在进行之中。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居民企业股票股息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对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掌握其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督促上市公司在派发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据有些地区反映,我国部分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B股股息时,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源管理,对所辖的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包括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检查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有关资料和建立相关账簿及档案情况,掌握其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督促上市公司在派发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扣缴,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取消了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2月,税务总局又下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