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D欲加入合伙企业ABCD,出资财产计税基础23,000元,将个人负担的债务40,000元同时转让给合伙企业,入伙获得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25%。由于合伙人A,B,和C会承担这些负债的75%,即30,000元,D须就此项财产出资申报收益7,000元(30,000-23,000)。这一处理作法防止了计税基础出现负数问题,D持有该合伙企业权益的计税基础是0元。
笔者分析:
1、假设不需要D承担合伙企业其他债务。
2、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债务减少个人持有合伙企业权益的计税基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增加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权益的计税基础。
3、有关计税基础的计算过程分解如下:
(1)D向合伙企业出资,其持有合伙企业的计税基础为其出资财产在其名下的计税基础,即23,000元;
(2)合伙企业承担个人负债40,000元,须减少D持有合伙企业权益的计税基础40,000元;
(3)D转移给合伙企业的40,000元债务,D本身作为合伙人须承担25%,即10,000元,因此,D持有合伙企业权益的计税基础还得增加10,000元。
以上事项的合计结果是D的计税基础出现了负数7,000元,但计税基础不得为负数。在交换交易中承担负债相当于给付现金,所以,D须确认收入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