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行业经济法规

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联合竞买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06-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土资厅函〔2008 〕410号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联合竞买事宜的请示》(浦土资〔2008〕44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联合申请是指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取得一个报名资格,作为一个主体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2、联合竞买(竞投)协议要约定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参与联合竞买(竞投)的各方、参与竞买(竞投)的代表人、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以及联合各方通过协商确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明确约定签订合同的受让人,如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受让人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出让合同的受让方,不能按联合申请人各自出资比例分割办证。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