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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2007-07-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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