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2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邢台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规范我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理顺各产权人关系,维护各产权人合法权益,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立足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范围(行政区划调整三年过渡期内不含南和、任泽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中心城区以及周边信都区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开发区的沙河城镇、留村办事处,内丘县的官庄镇、大孟村镇的行政区域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城市居住社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居民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结合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因素,将居住社区划分为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城市居住社区应当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消防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置清单见附件2)。社区便民市场、便利店(生鲜菜店)、综合超市、健身房、药店、家政服务和银行、电信、邮政营业网点等经营性公共设施也要配套规划和建设。
城市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建设,也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四条 2021年,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我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建设、审批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程序和要求;由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全面开展既有城市居住社区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普查,结合城市体检、城市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十四五”期间年度配建、改造、补短板计划,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配置到位;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的联审机制、由住建部门牵头的联验机制,确保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和同步运行使用。
到2023年,健全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而不建、建而不交、交而不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问题。
到2025年,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完善,新建城市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实现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置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提升。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政策、标准,完善城镇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不同层级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优化用地布局,预留相应建设空间;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管控要求,并细化到具体地块;编制专项规划时,要落实行业发展要求,深化教育、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政、旅游、通信等设施内容,按照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服务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内容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提出具体规定。在发布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将规划条件和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约定出让用地中需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审查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时,将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商务、行政审批、气象、通信等部门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联审部门,对居住社区配建的各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名称、位置和规模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应配尽配。
第八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进行规划许可。
第九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查验属地政府是否已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
第十二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严格建设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实施。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由住建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质量、安全、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由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规则,负责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人防、气象、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民政、卫生健康、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在12日内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设施,可实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移交管理
第十六条 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样本;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统一组织接收单位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协议要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养护管理和违约责任等。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原则上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移交至属地教育部门;文化设施移交至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医疗卫生设施移交至属地卫生健康部门;体育设施移交至属地体育部门;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公共厕所等设施移交至属地城管部门;社区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除外)、养老设施移交至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站移交至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至属地司法行政部门;派出所移交至属地公安部门;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通信设施提供给通信企业使用,由通信企业负责维护。特殊情况接收单位由属地政府指定。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交工即可使用的标准后方可移交。基本要求如下:一是主体完工,建筑外檐、屋面工程、外墙装饰、里外门窗、消防等公共设施施工安装到位;二是内部装修基本完成,墙面白色乳胶漆,磁砖铺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三是水、电、气、暖、讯与主管网、线的接驳设施齐全。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据协议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不动产权登记到接收单位名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统筹推进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于12月底前将评估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11月底前要进行一次自检,形成自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邢台市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城建〔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市居住社区规模分级分类标准
2.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置清单
3.城市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4.城市居住社区(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5.城市居住社区(十分钟生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6.邢台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任务分解一览表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9月30日印发《邢台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规范我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理顺各产权人关系,维护各产权人合法权益,立足本市实际,制定印发了《邢台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出台的意义、适用范围、城市居住社区划分层级标准及各层级城市社区应配建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种类、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近期和远期配建目标。
第二章: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管理。明确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审查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阶段的部门及规划管理要求。
第三章: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明确在施工许可办理、建设过程监管、质量、安全、销售等阶段的部门及建设管理要求。
第四章: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验收管理。明确联合验收、竣工备案阶段的部门及验收管理要求。
第五章: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移交管理。明确移交、管理的部门及移交管理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的长效机制及相关附表。
三、出台意义
规范我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理顺各产权人关系,维护各产权人合法权益。
附件1:城市居住社区规模分级分类标准
内容标准
|
居住街坊
|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
||||
步行距离(m)
|
—
|
300
|
500
|
800~1000
|
||||
居住人口(人)
|
1000~3000
|
5000~12000
|
15000~25000
|
50000~100000
|
||||
住宅数量(套)
|
300~1000
|
1500~4000
|
5000~8000
|
17000~32000
|
||||
占地面积
(公顷)
|
2~4
|
8~18
|
32~50
|
130~200
|
||||
配套设施指标 (m2/千人)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50~150
|
80~90
|
1710~2210
|
1070~1820
|
1980~2660
|
1050~1270
|
1600~2910
|
1450~1830
|
注:1.各用地分类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
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区指标;
3.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场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附件2: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置清单
类别
|
序号
|
项目内容
|
居住街坊
|
五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
|
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
|
十五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
|
备注
|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
1
|
初 中
|
—
|
—
|
△
|
▲
|
应独立占地
|
2
|
小 学
|
—
|
—
|
▲
|
—
|
应独立占地
|
|
3
|
幼儿园
|
—
|
▲
|
—
|
—
|
应独立占地
|
|
4
|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5
|
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6
|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7
|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8
|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9
|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
(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10
|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11
|
室外健身器械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12
|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13
|
门诊部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14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15
|
养老院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16
|
老年养护院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类别
|
序号
|
项目内容
|
居住街坊
|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
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
|
十五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
|
备注
|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
17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18
|
文化活动中心
(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19
|
文化活动站
(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20
|
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21
|
街道办事处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22
|
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23
|
社区食堂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24
|
物业管理与服务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25
|
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26
|
公共法律服务站(人民调解委员会)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27
|
派出所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28
|
其 他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商业服务业设施
|
29
|
商 场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30
|
社区商业网点
(超市、药店、洗衣店、美发店等)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31
|
菜市场或生鲜超市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32
|
健身房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商业服务业设施
|
33
|
便利店(菜店、日杂等)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34
|
餐饮设施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35
|
银行营业网点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36
|
电信营业网点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37
|
邮政营业场所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38
|
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39
|
其 他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市政公用
设施
|
40
|
开闭所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41
|
燃料供应站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42
|
燃气调压站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43
|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44
|
通信机房、移动通信基站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45
|
有线电视基站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46
|
垃圾转运站
|
—
|
—
|
△
|
△
|
应独立占地
|
|
47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
|
▲
|
—
|
—
|
可联合设置
|
|
48
|
生活垃圾收集站(点)
|
▲
|
▲
|
—
|
—
|
宜独立设置
|
|
49
|
公共厕所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50
|
消防站
|
—
|
—
|
—
|
△
|
宜独立占地
|
|
51
|
社区微型消防站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市政公用
设施
|
52
|
市政燃气服务网点和应急抢修站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53
|
其 他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交通场站
|
54
|
轨道交通站点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55
|
公交首末站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56
|
公交车站
|
—
|
△
|
▲
|
▲
|
宜独立设置
|
|
57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58
|
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
59
|
其 他
|
△
|
△
|
△
|
△
|
可联合建设
|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3:城市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序号
|
设施名称
|
单项规模
|
服务内容
|
设 置 要 求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1
|
物业管理与服务
|
—
|
—
|
物业管理服务
|
宜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
2
|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
—
|
170~450
|
儿童活动及老年人休憩设施
|
(1)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
休憩设施;
(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70㎡。
|
3
|
室外健身器械
|
—
|
—
|
器械健身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
|
(1)宜结合绿地设置;
(2)宜在居住街坊范围内设置。
|
4
|
便利店
|
50~100
|
—
|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
1000人~3000人设置1处。
|
5
|
邮件和快件送达设施,包括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智能快件箱(信包箱)
|
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不小于15㎡:智能快件箱(信包箱)格口数量为社区日均投递量的1—1.3倍。城镇老旧小区等受场地条件约束的既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建设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
|
—
|
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可接收邮件和快件的设施或场所
|
应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在居住街坊内设置(可以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建设智能快件箱(信包箱)需具备迫电等基本条件)。
|
6
|
生活垃圾收集 点*
|
—
|
—
|
居民生活垃圾投放
|
(1)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采用分类收集,宜采用的密闭方式;
(2)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方式;
(3)采用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
(4)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
|
7
|
非机动车停车 场(库)
|
—
|
—
|
—
|
宜设置于居住街坊出入口附近:并按照每套住宅配建2辆配置;停车场面积按照0.8 ㎡/辆~ 1.2 ㎡/辆配置,停车库面积按照1.5 ㎡/辆~ 1.8 ㎡/辆配置;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宜配置充电控制设施。老旧小区应因地制宜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
8
|
机动车停车场 (库)
|
—
|
—
|
—
|
依据《城市停车规范》(GB/T51149—2016)《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2019)有关规定配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
注: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标准有关规定。
附件4:城市居住社区(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序号
|
设施名称
|
单项规模
|
服务内容
|
设 置 要 求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1
|
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
|
600~1200
|
500~800
|
社区服务站含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两委”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0㎡。
|
2
|
社区食堂
|
—
|
—
|
为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宜结合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设置。
|
3
|
文化活动站
|
250~1200
|
—
|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可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场所
|
(1)宜结合或靠近公共绿地设置;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
4
|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
—
|
770~1310
|
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同等规模的球类场地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 ㎡;
(3)宜配置半场篮球场或足球场
1个、门球场地1个、乒乓球场地2个;
(4)门球活动场地应提供休憩服务
和安全防护措施。
|
5
|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
|
150~750
|
健身场所,含广场舞场地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50 ㎡;
(3)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休憩设施,附近宜设置公共厕所;
(4)广场舞等活动场地的设置应避免噪声扰民;
(5)配置健身路径不少于10件。
|
6
|
幼儿园*
|
3150~4550
|
5240~7580
|
保教3周岁~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
|
(1)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宜设置于可遮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幼儿园规模应根据适龄儿童人口确定,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每班座位数宜为20座~35座; 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
(4)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7
|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
|
—
|
服务0周岁~3周岁的婴幼儿
|
(1)应设于阳光充足、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宜设置于可遮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每个完整社区托育服务机构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托位数每千人口4.5个,建筑总面积与入托婴幼儿比例合理,达到5㎡/人以上;
(4)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8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
350~750
|
—
|
老年人日托服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
9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150~270
|
—
|
预防、医疗、计生等服务
|
(1)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宜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
(4)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安排在建筑首层并应有专用出入口。
|
10
|
公共法律服务站、人民调解委员会
|
—
|
—
|
(1)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接受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3)定期举办法治讲座;
(4)调解物业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纠纷
|
(1)根据社区规模大小,应有公共法律服务用房、调解室、档案室等;
(2)新建住宅社区时应预留公共法律服务站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用房,既有住宅社区没有或不达标的,要通过调整、增补等方式解决。
|
11
|
小超市
|
—
|
—
|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
12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
|
6~10
|
居民可再生物资回收
|
(1)1000人~3000人设置1处;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6㎡,其选址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环境等要求。
|
13
|
生活垃圾收集站*
|
—
|
120~200
|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
|
(1)居住人口规模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及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可单独设置收集站;
(2)采用人力收集的,服务半径宜为400m,最大不宜超过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
14
|
社区微型消防站*
|
—
|
—
|
扑救初起火灾,组织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开展区域联防协作
|
利用街道和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站内消防队员在接到出动命令时,可快速到达辖区边缘的固定场所,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根据社区规模合理确定。
|
15
|
公共厕所*
|
30~80
|
60~120
|
—
|
(1)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
(2)宜结合配套设施及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设置。
|
16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1)宜就近设置在自行车(含共享单车)与公共交通换乘接驳地区;
(2)宜设置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车程15min范围内的居住街坊出入口处,停车面积不小于30㎡。
|
17
|
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依据《城市停车规范》(GB/T51149—2016)《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2019)有关规定配置。
|
注:1.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附件5:城市居住社区(十分钟生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序号
|
类别
|
设施名称
|
单项规模
|
服务内容
|
设置要求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1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
初中*
|
—
|
—
|
满足12周岁~18周岁青少年入学要求
|
(1)选址应避开城市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路段;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学校规模应根据适龄青少年人口确定、且不宜超过36班;
(4)鼓励教学区和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有条件向社会错时开放运动场地。
|
|
2
|
小学*
|
—
|
—
|
满足6周岁~12周岁青少年入学要求
|
(1)选址应避开城市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路段;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学校规模应根据适龄儿童人口确定,且不宜超过36班;
(4)应设不低于200m环形跑道和60m直跑道的运动场,并配置符合标准的球类场地;
(5)鼓励教学区和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向社会错时开放运动场地。
|
||
3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
体育场(馆) 或全民健身中心
|
2000~5000
|
1200~15000
|
具备多种健身设施、专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综合体育场(馆)或健身馆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2)体育场应设置60m~100m直跑道和环形跑道;
(3)全民健身中心应具备大空间球类活动、乒乓球、体能训练和体制检测等用房。
|
|
4
|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
|
3150~5620
|
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同等规模的球类场地
|
(1)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7人足球场地。
|
||
5
|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
|
1310~2460
|
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同等规模的球类场地
|
(1)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3)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5人足球场地。
|
||
6
|
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医院)
|
1700~2000
|
1420~2860
|
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生等
|
(1)一般结合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进行设置、且不宜与菜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等设施毗邻;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700㎡。
|
||
7
|
门诊部
|
—
|
—
|
—
|
(1)宜设置于辖区内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地段;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
||
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
养老院*
|
7000~17500
|
3500~22000
|
对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给予生活起居、餐饮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
|
(1)宜临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以及公共服务中心;
(2)一般规模宜为200床~500床。
|
|
9
|
老年养护院*
|
5000~21250
|
1750~22000
|
对介助和介护老年人给予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娱乐、心理疏导、临终关怀等服务
|
(1)宜临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以及公共服务中心;
(2)一般中型规模为100床~500床 。
|
||
10
|
文化活动中心 *(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
3000~6000
|
3000~12000
|
开展图书阅览、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科技与艺术等活动;宜包括儿童之家服务功能
|
(1)宜结合或靠近绿地设置;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
||
11
|
社区服务中心 (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
700~1500
|
600~1200
|
—
|
(1)一般结合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设置;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建筑面积不应低于700㎡。
|
||
12
|
街道办事处
|
1000~2000
|
800~1500
|
—
|
一般结合所辖区域设置
|
||
13
|
司法所
|
120~240
|
—
|
法律事务援助、人民调解、服务保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等
|
(1)一般结合街道所辖区域设置;
(2)宜与街道办事处或其他行政管理单位结合建设、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
||
14
|
派出所*
|
2200以上
|
6000以上
|
—
|
(1)一般结合街道所辖区城设置;
(2)宜设置于辖区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段。
|
||
15
|
商业服务设施
|
商场
|
1500~3000
|
—
|
—
|
(1)应集中布局在居住区相对居中的位置;
(2)股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
|
16
|
菜市场、生鲜超市
|
菜市场营业面积不应小于500,生鲜超市营业面积不应小于100
|
—
|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2)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
||
17
|
健身房
|
600~2000
|
—
|
—
|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
||
18
|
银行营业网点
|
—
|
—
|
—
|
宜与商业服务设施结合或临近设置。
|
||
19
|
电信营业场所
|
—
|
—
|
—
|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
||
20
|
邮政营业场所
|
—
|
—
|
包括邮政局、邮政支局等邮政设施以及其他快递营业设施
|
(1)宜与商业服务设施结合或临近设置;
(2)股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
||
21
|
市政公用设施
|
开闭所*
|
200~300
|
500
|
—
|
(1)0.6万套~1.0万套住宅设置1所;
(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00㎡。
|
|
22
|
燃料供应站*
|
—
|
—
|
—
|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
||
23
|
燃气调压站*
|
50
|
100~200
|
—
|
按每个中低压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置
|
||
24
|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
—
|
—
|
—
|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
||
25
|
市政公用设施
|
通信机房、移动通信基站*
|
—
|
—
|
—
|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
|
26
|
有线电视基站*
|
—
|
—
|
—
|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
||
27
|
垃圾转运站*
|
|
|
|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
||
28
|
消防站
*
|
普通消防站
|
650~4000
|
不小于6800
|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
根据消防专项规划设置,满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满足消防站基本使用功能,并适当考虑后续扩建的需要。
|
|
特勤消防站
|
4000~5600
|
不小于9900
|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
根据消防专项规划设置,满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满足消防站基本使用功能,并适当考虑后续扩建的需要。
|
|||
战勤保障消防站
|
4600~6800
|
不小于9900
|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
根据消防专项规划设置,满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满足消防站基本使用功能,并适当考虑后续扩建的需要。
|
|||
社区微型消防站
|
—
|
—
|
扑救初起火灾,组织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开展区域联防协作
|
利用街道和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站内消防队员在接到出动命令时,可快速到达辖区边缘的固定场所,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根据社区规模合理确定
|
|||
29
|
市政公用设施
|
市政燃气服务网点和应急抢修站*
|
|
|
|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
|
30
|
交通场站
|
轨道交通站点*
|
—
|
—
|
—
|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m
|
|
31
|
公交首末站*
|
—
|
—
|
—
|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
||
32
|
公交车站
|
—
|
—
|
—
|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
||
33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1)宜就近设置在非机动车(含共享单车)与公共交通换乘接驳地区;
(2)宜设置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车程15min范围内的居住街坊出入口处,停车面积不应小于30㎡
|
||
34
|
机动车停东场 (库)
|
—
|
—
|
—
|
依据《城市停车规范》(GB/T51149—2016) 《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 (2019)有关规定配置
|
注:1.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小学和初中可合并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和高中可合并设置完全中学;
3.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附件6:邢台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任务分解一览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工作标准
|
1
|
研究制定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建设、审批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程序和要求。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市司法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
2021年10月底
|
制定出台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
|
2
|
全面开展既有城市居住社区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普查,结合城市体检、城市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十四五”期间年度配建、改造、补短板计划,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配置到位。
|
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市司法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
2025年
|
1.2021年底完成既有城市居住社区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普查工作,制定“十四五”配建、改造、补短板计划;2.2025年底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基本配建完成。
|
3
|
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政策、标准,完善城镇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不同层级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优化用地布局,预留相应建设空间;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管控要求,并细化到具体地块;编制专项规划时,要落实行业发展要求,深化教育、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政、旅游、通信等设施内容,按照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服务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内容和控制要求。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市司法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
2025年
|
1.在编制2035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不同层级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优化用地布局,预留相应建设空间;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管控要求,并细化到具体地块;3.在编制专项规划时,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行业发展要求,深化教育、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政、旅游、通信等设施内容,按照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服务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内容和控制要求。
|
4
|
在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提出具体规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土地储备中心、信都区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襄都区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邢东新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
|
长期
|
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提出具体规定
|
5
|
在发布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将规划条件和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约定出让用地中需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
|
市土地储备中心、信都区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襄都区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邢东新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长期
|
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内容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
|
6
|
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时,将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商务、行政审批、气象、通信等部门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联审部门,对居住社区配建的各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名称、位置和规模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应配尽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
|
长期
|
全面落实联合审查制度,确保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配尽配。
|
7
|
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其中对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进行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
|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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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首期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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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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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查验属地政府是否已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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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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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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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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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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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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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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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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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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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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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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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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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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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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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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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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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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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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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严格建设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实施。其中,独立用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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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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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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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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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严格按规划审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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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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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质量、安全、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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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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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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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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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质量、安全、销售等情况进行依法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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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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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规则,负责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人防、气象、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民政、卫生健康、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在12日内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设施,可实行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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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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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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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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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联合验收工作规则进行联合验收; 2.联合验收合格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 3.分期建设的,依协议约定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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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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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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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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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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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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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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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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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样本;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统一组织接收单位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协议要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养护管理和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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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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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市司法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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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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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制定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样本; 2。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统一组织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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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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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移交至属地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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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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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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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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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属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2.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据协议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3.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4.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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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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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文化设施移交至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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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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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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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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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属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2.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据协议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3.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4.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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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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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医疗卫生设施移交至属地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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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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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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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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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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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移交至属地体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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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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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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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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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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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公共厕所等设施移交至属地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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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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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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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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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属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2.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据协议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3.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4.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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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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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除外)、养老设施移交至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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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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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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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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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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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消防站移交至属地消防救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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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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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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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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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属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2.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据协议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3.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4.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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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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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至属地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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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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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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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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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派出所移交至属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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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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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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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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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属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2.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据协议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3.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4.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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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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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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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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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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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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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施提供给通信企业使用,由通信企业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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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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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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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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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属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2.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据协议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3.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4.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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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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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不动产权登记到接收单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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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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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市司法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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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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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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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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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1月底前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于12月底前将评估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11月底前要进行一次自检,形成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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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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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市司法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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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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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县(市、区)政府每年11月底前要进行一次自检,形成自检报告。2.市自然资和规划局每年11月底前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于12月底前将评估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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