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房〔2014〕648号
各区(县)建委、商务委、市容园林委、规划局、房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文广局,公交集团,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商务委
2014年12月30日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移交接管工作。
第三条 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其中:中学、小学、幼儿园由教育部门接收;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卫生部门接收;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由文化部门接收;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含老年人服务站)、社区服务点、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含老年人活动站)、文化活动室、居委会由民政部门接收;街道办事处由所属街镇政府接收,新组建的街道办事处由区县政府指定部门接收;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由公安部门接收;菜市场由商务部门接收;小型垃圾转运站、基层环卫机构、环卫清扫班点、公厕由市容环卫部门接收;公交首末站由公交集团接收。
第四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当严格按照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当符合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 与住宅和其他公建合建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应当执行以下标准:
(一)整体建筑外檐、屋面工程、外墙饰面、外门窗等工程应设计、施工、安装到位。
(二)与住宅或其他公建共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卫生间等公用设施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
(三)非经营性公建房屋内地面铺贴瓷砖,墙面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吊顶或涂刷涂料,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内门窗安装到位。
第六条 独立设置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应当执行以下标准:
(一)建筑外檐、屋面工程、外墙饰面、外门窗及消防、中央空调系统等公用设施应设计、施工、安装到位。
(二)楼(地)面工程,应完成找平层,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蓄水试验。
(三)顶棚及墙面,完成抹灰或基层找平工程。抹灰或基层找平可不做至吊顶内,吊顶施工可纳入再装修项目。
(四)内门窗工程,有节能、无障碍、防火及其他特殊功能要求的工程应一次设计、安装到位。如按使用功能不安装门、窗的,应预留洞口,标出预留的位置。
(五)给水、排水、中水、供热、电力、弱电等配套管线,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完成管线安装,并按规定进行通水、通球、压力、绝缘、接地等相关试验,并做到给水、排水、中水、电、暖等设施独立计量使用。有接入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安全监控等弱电配套要求的,弱电配套设施安装到位,并具备使用条件。
(六)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等按规划或行业标准要求设置的室内体育馆、活动场馆或康复室等,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建设,预留安装活动设施位置。
(七)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应结合医疗相关规定及使用单位要求,预留污水处理池及医疗垃圾存放房间,并预埋相关设备安装的孔洞。
(八)垃圾转运站、公厕和环卫清扫班点等环卫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结合环卫机械设备安装需求预留安装场地。
(九)根据行业标准或设计规范需要安装电梯的,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完成电梯安装。
(十)建筑物外甬路、绿化、路灯等应按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室外操场及活动场地应完成场地平整。
第七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标准交付,各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或降低交付标准。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当期新建住宅竣工验收报告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接收当期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办理移交手续。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反馈接收意见,明确移交接管方式。
第九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反馈接收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本辖区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公建相关接收单位、公房管理部门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于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由相关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协议。对于擅自变更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或未达到交付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达标后,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与公房管理部门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公房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按照非经营性公建设计用途在房屋使用证书上标注房屋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在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移交后由公房管理部门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管理维护方式。在质量保修期内,执行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非经营性公建接收单位和公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台账。
第十三条 区县非经营性公建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屋使用证书上标注的房屋使用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对于擅自改变非经营性公建使用用途的,由区县相关管理部门会同公房管理部门组织整改或收回,恢复非经营性公建使用用途;无法收回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补建。
第十五条 新家园居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市国土房管、市民政、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卫生、市市容环卫、市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各相关区县级职能部门进行移交接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的通知》(建房〔2012〕487号)和《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移交接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津建房〔2014〕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协议(示范文本)
移交单位(甲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资质证书编号:
设施接收单位(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
产权接收单位(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
房屋管理单位(丁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
一、根据《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经四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二、甲方在 区 路(道), 项目(标准地名: )配套建设 一处、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位置 , 一处、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位置 , 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上述 处非经营性公建无偿移交给乙方,乙方接收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与丙方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房地产权登记,承担换证费用。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书面通知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并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交与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留存;同时由丁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四、甲方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对非经营性公建进行保修。在质量保修期外,乙方应当按照与丙方和丁方协商确定的方式(保管自修或经租管理)使用非经营性公建。
五、甲方在移交时,还需将该项目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和技术资料分别复印加盖单位印章后移交给乙方、丙方和丁方。具体文件资料应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全套施工图;
(3)规划验收合格证;
(4)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5)消防验收合格证;
(6)工程质量保修书;
(7)其他相关材料。
六、甲方应保证该非经营性公建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担保物权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查封,以及非法占用的情况。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四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四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贰份,区建委壹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见证方:区建委(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市市容园林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