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政办字2021年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规范土地收储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以改革创新方式推动工作开展,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选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意见(试行)的通知》(政字〔2012〕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政字〔2014〕25号)、《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城建〔2017〕11号)、《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储成本核算认定拨付办法(试行)(城建〔2018〕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涉及我区的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即“四改”项目)及市政府批准启动的棚改项目。
第二章 测算主体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是棚改项目土地收储成本测算认定责任主体。土地收储成本的基础资料由项目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区征收中心对土地收储成本的基础资料进行初步汇总审核,对初步审核的数据进行政府认定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土地收储成本进行核算,出具成本核算评估报告;区财政局评审中心对项目土地收储成本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最终土地收储成本以区政府认定后的评审报告为准。
第四条 基础资料的构成
1.规划拆迁改造范围(宗地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收户补偿安置协议(包括置换协议与货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被征收户评估报告;
3.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户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提供该户货币补偿评估报告;
4.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未超过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并实际支付给予被征收户过渡费的费用明细;
5.开发用地和回迁用地征转费用明细;
6.邢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棚改项目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分整体核算和分块核算两种方法。棚改项目完成整体一级土地整理和收储成本测算后,土地收储原则上以街区宗地为单位整体收储不再对一个街区宗地分期实施收储。确需分期收储成本测算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报经区政府批准后进行分期收储成本测算。
以街区宗地为单位分期出让的项目,土地收储成本按项目整体收储成本和出让面积均摊测算,作为分块收储土地的收储成本。
第三章 成本构成和核算办法
第六条 棚改项目土地收储成本核算的类别1.采用七项成本进行核算的条件:
①《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城建〔2017〕11号)印发后,新审批启动的棚改项目;
②以前已经审批,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最终通过规委会的时间在《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城建〔2017〕11号)印发后;
③回迁地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出让宗地中含回迁用地的,土地收储成本待土地出让完成后进行测算)。
2.除上述可以采用七项成本核算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政字〔2014〕25号)的规定核算四项费用:被拆迁户货币补偿费用、回迁楼建设费用、被拆迁户过渡费用、回迁地块征转土地费用。分块核算土地收储成本的项目之前已经按照四项核算的,项目剩余地块按四项核算。
第七条 棚改项目土地收储成本(七项)核算内容
1.被拆迁户货币补偿费用:依据该棚改项目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计算项目的货币补偿费用。
2.回迁房建设费用(回迁用房扩套面积不列入土地收储成本)包括以下费用:
①回迁房建安成本(含税)
②回迁房建设前期费用。按回迁房建安成本的20%测算(回迁房简易装修不再另行计算)
③回迁房建设土地成本(含税)
核算土地收储成本时,如因部分回迁房所在地块没有完成土地出让的,不计算该回迁房的土地成本。
3.被拆迁户过渡费:按照棚改项目宗地出让前实际发生的过渡费据实测算。
4.征转土地费用: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指标费)、风险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以上费用以实际缴纳金额的行政收费票据据实测算。
5.土地平整垃圾清运费:主要包括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建筑物垃圾清运、场地平整费用。建筑垃圾量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1.2进行测算,不包含土方。由征收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据实认定。
6.围挡建设费。以征收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认定,由项目所在地所属乡镇办事处确定围挡建设投资人,确定后,围挡建设费支付给予围挡建设投资人。
7.土地补偿费。
第八条 项目范围内涉及村(社区、居委会)集体资产的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计入土地收储成本,产权置换比例不高于居民房屋置换比例(高出部分不予认定)。
第四章 核算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项目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基础数据由项目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区征收中心对上报的土地收储成本的基础数据进行初步汇总审核并将初步审核的数据报区政府认定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出具土地收储成本评估报告;
3.区征收中心将土地收储成本评估报告报区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区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后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4.区征收中心将区财政局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评审报告报区政府认定;
5.土地挂牌出让后,区征收中心依据政府认定的财政评审报告向区财政局发函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未列入邢台市“四改”、“棚改”范围的拆迁改造项目,可参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项目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