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城建〔2018〕3号
邢台市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储成本核算认定拨付办法 (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2018年3月23日
邢台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储成本核算认定拨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规范土地收储成本测算,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片改造意见(试行)的通知》(政字〔2012〕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城中村、 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政字〔2014〕25号)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城建〔2017〕1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改项目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坚持“区域平衡、储供结合、项目(宗地)核算、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棚户区改造问题的若干意见 (试行)》(城建〔2017〕11号)印发后,新审批启动的棚改项目与之前已审批但未向市规划部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
第四条 棚改项目宗地出让前,属地政府应将回迁房建设规模、建设位置等内容函告市规划部门,作为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附件。
第二章 测算主体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棚改项目土地收储成本由属地政府负责测算认定。
第六条 棚改项目完成整体一级土地整理和收储成本测算后,土地收储原则上以街区宗地为单位整体收储,不再对一个街区宗地分期实施收储。以街区宗地为单位分期出让的项目,土地收储成本按项目收储用地整体收储成本和出让面积均摊测算,做为分块收储土地的收储成本。棚改项目出让宗地中含回迁用地的,则土地收储成本待土地出让完成后进行测算。
第三章 成本构成和核算办法
第七条 棚改项目列入土地收储成本共涉及被拆迁户货币补偿费、回迁房建设费、被拆迁户过渡费、征转土地费、土地平整垃圾清运费、围挡建设费、土地补偿费等七项费用。
第八条 棚改项目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内容。
(一)被拆迁户货币补偿费用。依据政府研究通过或审定的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计算货币补偿费用。
(二)回迁房建设费用。棚改安置回迁用房扩套面积不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1.回迁房建安成本(含税)。
2.回迁房建设前期费用。按建安成本的20%测算(回迁房简易装修不再另行计算)。
3.回迁房建设土地成本(含税)。
(三)被拆迁户过渡费。项目宗地出让前发生的过渡费据实认定,宗地出让后产生的过渡费按回迁房建设实际入住时间确定 (由属地政府出具证明),原则上高层建筑不超过四年,多层建筑不超过三年。
(四)征转土地费用。主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指标费)、风险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实际缴纳金额,据实测算。
(五)土地平整垃圾清运费。主要是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建筑垃圾清运、场地平整费用。建筑垃圾量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 积1:1.2比例进行测算,即拆迁1平方米建筑物产生1.2立方米建筑物垃圾量。垃圾清运针对项目范围内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包含土方。
(六)围挡建设费。
(七)土地补偿费。
第九条 利用社会资本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及回迁安置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旧区片、危旧房、零星棚户区)在完成一级土地整理出让后,按项目一级开发单位实际投入的20%作为利润,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条 棚改项目收储成本拨付由属地政府研究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批准参照棚改项目政策执行,并承担回迁房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