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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3-07-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十五”期间,科技工作要遵循“创新、产业化”方针,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近日科技部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国家科技计划的成果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便于各地方和部门贯彻执行《规定》,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发布《规定》的主要目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是国家科技投入的重要产出形式,是极为重要的科技资源。党的十六大提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建设我国小康社会,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在大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形成和产生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同时,要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从而实现我国国民经济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十五”时期,国家科技工作将遵循“创新、产业化”方针,继续大幅增加投入,并深入实施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大量的投入以及三大战略的实施,必然进一步促进大量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特别是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成为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科技计划体系逐步完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出台了《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建立了国家科技成果信息库和网站,形成了一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队伍,每年登记成果3万项左右,其中各类科技计划成果所占比例逐步增加,成果应用率稳步提高。但是,也必须承认当前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未能切实贯彻执行,使部分重大成果不能及时掌握;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之间在成果报告、论文专著公开发表以及科学数据和档案管理等方面要求不相一致,部分国家科技计划对于成果对外宣传发布以及论文专著发表等环节缺少必要的规范,进而不能充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随着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一些新的问题不断产生,需要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水平,加大技术标准的研制力度;此外,国家科技计划在科学数据、档案以及仪器设备等管理方面由于存在薄弱环节,使科技资源信息管理难以有效满足成果转化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需要,等等。制定发布《规定》将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执行和产出情况,提高计划成果管理和利用效率,使成果管理为制定科技政策和计划服务,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国家科技计划从项目立项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管理。此次科技部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计划的管理办法而制定发布《规定》,将使成果管理工作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得到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成果管理的职能。
  第一,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实施分类管理,重点加强重大成果的管理。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由于国家科技计划成果量大面广,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切实收到成效。《规定》通过明确重大成果的界定标准,要求在成果报告、信息发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关键环节重点加强对重大成果的管理。此外,区别于一般性科技项目,《规定》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在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提出了特殊要求。
  第二,明确规定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中有关各方的职责。此次制定发布《规定》,科技部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科技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限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科技部内计划管理机构、成果管理机构和新闻宣传主管机构在《规定》涉及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事项中所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责任到位。与此同时,《规定》在一些关键的管理环节上,充分考虑有关各方情况,注意了与现行计划管理的衔接,使相应的成果管理工作既简便易行,又能切实收到成效。
  第三,建立健全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各个主要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涉及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六个重要环节。一是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有效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产出情况。科技成果登记是掌握成果信息的基本渠道,《规定》重申凡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成果登记制度,对于重大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还必须通过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报告。二是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制度,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进行重大成果新闻发布,改变以往有些项目承担单位不与科技部沟通、未经批准就擅自进行重大成果信息发布的局面,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三是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学术报告和论文专著的发表,要求注明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情况,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掌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学术报告和论文专著出版发表情况,并将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和论文专著发表情况向科技部报告。四是要求重大项目要落实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明确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研究开发成果分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权益,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验收已确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对于未确定技术标准目标但有望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要采取相应措施对技术标准研制予以扶持。五是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档案和仪器设备的管理,以便为改变技术、资源和信息在单位间相互分割、封锁局面,推动资源共享实现国家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奠定基础。六是要求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宣传,扩大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影响,形成有利于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的氛围。
  三、关于《规定》的贯彻实施《规定》已经发布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从落实《规定》是把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服务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予以高度重视并贯彻执行。为此,首先需要认真组织好学习,全面把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所开展的工作自觉予以检查,找出差距、发现不足,按要求调整修改有关管理办法或改进相关工作。科技部在《规定》中明确要求加强信用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视情况停止其决定1-2年申报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各个计划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积极配合,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责任机制,保证《规定》的切实落实。各级科技行政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科技部督促、检查《规定》的执行,同时参照《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加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SARS防治科研成果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属于《规定》明确要求加强管理的重大成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SARS防治科研成果管理,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不仅事关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还将直接检验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的实际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及时掌握有关SARS防治科研动态及其成果产出情况,防止重复投入,同时加强对SARS防治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对于中央财政支持科技部归口管理的SARS防治科研成果,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加强成果报告、新闻发布、论文专著发表以及相关实验数据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对于由地方和部门财政支持的SARS防治科研成果,各地各部门应参照《规定》主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推广应用等事项的管理;对于由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自行投资研究开发的SARS防治科研成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属地或部门(行业)管理原则加强引导和监督,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管理相结合,保证质量,最大程度地实现其社会公共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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