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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9-10-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赤政发〔2009〕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精神,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保障范围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目标是:2010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左右;2011年全市城镇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各级各类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学生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所有学生必须首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经,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积极解决各类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原则上,在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牧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二、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及同级以上财政负责安排。
  (二)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缴费方式为每年一次,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继续实行政府补贴政策。
  (四)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贴资金从上级下拨专项补贴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资金以及个人缴费四个方面筹集。
  (五)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未达到6%的一律提升到6%。应由财政负担的,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杜绝企业和财政供养单位不同缴费率的做法。各旗县区以前年度发生的欠费,要制定清缴计划,原则上2年内完成清欠;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延至3年。
  (六)全面实行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缴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制度。
  1、参保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满20年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满20年的(含已经退休没有缴费年限记载的),须一次性缴足剩余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余命期医疗保险费缴费方式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一次性缴纳;各类企业、驻赤中区直单位、全额拨款单位的非全额人员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为,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乘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单位与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2、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已经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而未一次性缴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的,必须缴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
  (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全额拨款单位的缴费基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三、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具体支付比例为:
 
住院和特殊门诊有效医疗费金额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
00%
20001元至40000元(含40000元)
85%
4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
90%
 
  在职文革致基残人员、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退休文革致基残人员、建国前退休工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其他退休人员提高3%;其余与在职职工相同。
  2、明确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分别以上年度十二月份工资总额、退休金(养老金)为基数,每年七月一日更新一次。
  (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
  1、提高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并调整缴费方式。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50元。已由医保经办机构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全额由个人负担。医疗年度内参保,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全额收缴。
  2、一个医疗年度内,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万元。
  (三)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除18周岁(不包括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和各级各类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外,其他城镇居民首次参保缴费满六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缴费年度超过缴费期缴费的,视同首次缴费。
  2、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4、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含特殊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分别降低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第二次住院(含特殊门诊),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含特殊门诊)不设起付标准。
  5、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9万元;其他居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具体支付比例为:
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有效金额
支付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
60%
65%
70%
75%
30001元至60000元
65%
70%
75%
80%
60001元以上
70%
75%
80%
85%
  参保居民首次缴费后连续缴满5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5年以后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再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6、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四、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
  在实现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2010年,初步建立市级统筹,建立健全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明晰各统筹地区基金收支责任,建立风险调剂金。2011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在此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随劳动关系转移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制度。
  五、建立健全服务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参保人员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管理,适当提高一次性、较为贵重医用材料的个人自负比例,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确定。
  (二)对参保人员特殊门诊实行定点管理,严把审核入口关,规范管理程序。加强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管理,参保人员只能转往北京、沈阳两地三级以上公立医院。逐步尝试异地定点就医的管理办法。
  (三)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日常管理,认真分析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在不断加大核查处罚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反欺诈机制,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每年要按本地区上年度异地就医医疗费3%至5%单独列支经费,用于异地就医的稽核审计。
  (四)为保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和基金使用、结余情况。财政部门要按时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能力。2010年实现市与旗县区联网,将参保人员信息纳入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尽快实现与街道、社区联网。
  六、责任和要求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人民政府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着力抓好重点人群参保工作。各地要以明确雇主参保责任和义务为突破口,建立强制参保机制,并将企业参保情况纳入工商、税务年检内容,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参保。切实解决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保问题,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参保。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各旗县区要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信息、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定期在主要媒体公布各地工作进展和排名情况。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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