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土资发〔2003〕2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经贸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体改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时、规范、合理地处置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现就加强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做出通知如下:
一、区分企业类型,依法灵活处置
国有企业改革时,企业原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与企业其他资产统一进行处置。
对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于拟改制的各种国有企业,都可以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按法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可以按法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折算土地租金。
(二)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或者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可以按法定协议出让最低价计作国有股本金或者国家资本金。
(三)国有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还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根据企业类型和企业改制的需要,同一改制企业的不同地块,可以采取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同一宗土地,也可以采取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对于拟改制的国有企业,也可以根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当进行企业改制需要把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时,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部分核算土地出让金,并以此折算土地租金或者增加国家股本金、国家资本金。
二、规范处置程序,简化审批环节
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原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以划拨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持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改制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进行处置的,企业持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改制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需要以土地收益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企业资产处置情况的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安置职工所需要资金的说明。
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进行处置的,按下列程序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手续:
(一)改制企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三)企业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和地价水平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权限为: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机关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申请核准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
(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改制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五)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
申请批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三)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四)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文件;
(五)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
如果同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部分采用国家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而其他部分采用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一并拟定,按照国家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核准。具体处置方案则按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分别在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合理利用土地收益,减轻改制企业负担
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以按照企业净负债额和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划出相当价值的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将应得的土地收益用于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其余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土地储备。
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时,企业原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列入破产财产;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人民政府收回后依法处置,所得收益纳入专户,统一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企业依法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以抵押标的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对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处置,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安置该破产企业的职工,剩余的列入破产财产。企业依法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收益也首先用于安置该破产企业的职工,抵押权人对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各地如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厅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厅 省体改办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