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自然资函〔2022〕239号
农工党河北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高效整合盘活我省工业园区土地存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建议》(第0125号) 收悉。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分别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对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升我省开发区土地利用质量效益和能级水平意义重大,我们将在相关工作中认真借鉴。现结合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会办意见,就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打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
近年来,为有效破解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瓶颈,各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筹措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确保土地达到通平出让条件。例如,唐山市为支持开发区和重点片区开发建设,片区内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封闭运行,土地出让金除政策性计提基金外,全部用于片区内土地征收和基础设施建设。秦皇岛市在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完成政策性计提后,统筹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为支持全省开发区建设,省级设立了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2020-2022 年分别安排 10 亿元、5 亿元、5 亿元,重点对符合条件的先进经开区,以及能级提升示范和特色产业示范经开区给予支持,具体可用于经开区新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助推经开区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显著提升。
关于通过采取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方式解决开发区基础设施资金难题的建议,省财政厅鉴于国家对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有严格要求,提出不宜采取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方式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明确提出“依法逐步清理对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各类区域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财政部也多次强调,要逐步取消各类财政收入全留和增量返还政策,清理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补贴政策,遏制各种优惠政策的无序攀比竞争,防止侵蚀本该用于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资源。2015年中办法规局也曾专门致函我省,要求我省纠正对个别地区(沿海地区)的税收返还政策。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鉴于国家有明确要求,不宜采取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方式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关于“完善‘问题项目’盘活政策,激发投资市场活力”
(一)加快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土地二级市场作为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出台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79号)明确提出,各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各地积极实践,沧州市按照省政策要求,办理了沧州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沧州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有效解决了问题项目盘活利用问题。目前,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9市已出台相应政策或实施细则,廊坊、邯郸、定州、辛集4市也已拟定实施意见报政府审核或正抓紧推进交易规则制定工作。
(二)大力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为有效避免工业园区项目审批不全、缺乏奖惩机制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等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1〕158号),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要求市县在土地出让前先行完成环境影响、节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等区域综合评价,明确规划建设、能耗、环境、投资等标准,土地出让时,在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土地成交后,由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标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履约监管,确保各项标准落实到位。力争 2022 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 “标准地” 出让比例不低于5 0 % , 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 ;2023 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特别是邢台市已全面推开,2021年全市供应“标准地”1.52万亩,2022年以来供应719亩,有效杜绝“问题项目”问题发生。石家庄市、衡水市、保定市、廊坊市、邯郸市已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其他各市也正在积极有序推进。
(三)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卫片执法、案件核查、自然资源国家督察、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等活动,按照“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采取“长牙齿”硬措施,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设,有效防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取得明显成效,2021年全省新增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明显下降。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要求,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字〔2022〕40号)《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检联字〔2021〕19号)等长效管用机制,推动自然资源领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防止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发生。
三、关于“健全奖惩机制,科学规划园区工业发展布局”
(一)加快推进产业集群集约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研究出台《关于支持开发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发改外资〔2022〕458号),要求各地将提升全产业链水平作为开发区产业发展的主攻方向,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聚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绘制产业链图,实施建链、延链、补链、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和稳定性,带动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确保项目落地率和利用率。同时要求市县对新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合同,需明确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值、容积率等具体指标,并加强跟踪问效和督查考核,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开工率和投产率。
(二)强化投入产出监管,实行差别化奖惩政策。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0〕151号),强化工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明确投资主管部门依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落实情况的监管,确保固定资产投资有效落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对达不到投资强度要求的,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工信部门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试点,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别化政策激励和处罚,全面提升企业亩均产出效益。
(三)强化规划引领管控,推进工业企业进园入区。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1〕158号),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强化规划引领,引导工业项目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开发区内科学选址。要求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全部进园入区,用地未在开发区范围内的不予审批、不得供地,确因资源、环境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园入区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政府科学论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对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鼓励产业集群聚集发展。
四、关于“加大监管处置力度,高效盘活土地存量”
(一)大力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2018年国家实施“增存挂钩”机制以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采取定期通报、专项督导、调度约谈等措施,强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处置,全省共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土地61.7万亩、闲置土地7.15万亩,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2021年,我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比率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排第6位、第3位,受到自然资源部通报表扬。202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我厅已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冀自然资字〔2022〕34号),从2022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强力攻坚,分类推进盘活利用,将全省现有批而未供土地基本消化处置到位,闲置土地按照年度清零要求,除司法查封和重点区域规划管控无法处置外全部处置到位。
(二)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全面开展城镇低效用地摸底调查,指导市县研究制定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着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再利用。目前,省自然资源厅已建立了全省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167个,市县共认定城镇低效用地总面积146.18万亩,已完成改造再开发项目2459个、面积5.69万亩,正在进行的2722个,涉及面积10.32万亩。望都县“腾笼换鸟”经验做法被中国自然资源报宣传报道,顺平肠衣基地、石家庄四药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宁晋童泰婴幼儿服饰加工企业高层工业厂房等典型案例被自然资源部在全国进行推广,引导示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2019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全省“僵尸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共排查上报156家,截至2020年底,通过采取政府收回、依法转让、实行5年过渡期支持政策等措施,已全部按照国家标准处置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在依法科学管地思路上求突破,在节约高效用地方式上谋创新,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全面优化土地要素保障配置,健全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强化土地开发利用监测监管,助推我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更大贡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