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行业经济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2022-09-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函〔2022〕104号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相关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国务院
                       2022年9月21日
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