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办发〔2020〕30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代征绿地建设管理工作,巩固园林绿化建设成果,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2月18日
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平整、具备绿化条件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园林绿化部门建设管理的城市绿化用地。
第三条 本市建设项目代征绿地的移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代征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性质。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不动产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如下: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定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协调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 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者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
土地储备机构、其他一级开发企业或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主体完成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平整、具备绿化条件等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其他一级开发企业或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主体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所在地园林绿化部门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将代征绿地交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二)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代征绿地的移交。
采取直接实施征地、拆迁建设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平整、具备绿化条件等工作。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与所在地园林绿化部门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将代征绿地交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三)开发项目建设中代征绿地的移交。
对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代征绿地具备分期移交条件时,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住房建设部门,共同督促建设单位分期移交代征绿地,签订《代征绿地分期移交书》。
第六条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有代征绿地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所在地园林绿化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移交代征绿地申请,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移交内容包括代征绿地四至范围、面积、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拆除腾退情况等。未取得《代征绿地移交书》的,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第七条 代征绿地完成移交手续后,由园林绿化部门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代征绿地移交书》(含征地批复、征地结案表、钉桩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取得划拨决定书。在取得划拨决定书后,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划拨决定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在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签订后,应及时建立代征绿地移交台账,将有关移交协议书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代征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绿化时间不得晚于代征绿地移交后的第二年度。
第九条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住房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逾期拒不履行移交代征绿地、不具备移交条件签订移交手续、非法侵占代征绿地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园林绿化、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对完成规划验收逾期未移交的代征绿地进行追缴。对拒不移交代征绿地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违法建设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督促其尽快移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京绿城发〔2010〕19号)停止执行。
附件:代征绿地移交书
《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监委监察建议要求,认真落实《北京市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推动园林绿化系统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按照《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分工方案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70号),市园林绿化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共同完成了《北京市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原则,新办法主要增加了一级开发项目移交程序、分期项目代征绿地移交、代征绿地联合验收、代征绿地办理划拨和权属登记的工作流程和材料要求、历史遗留代征绿地追缴等五个主要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代征绿地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北京市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国家监委监察建议要求,认真落实《北京市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重要举措,又是完善制度、推动园林绿化系统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办法》内容包括制定依据、概念解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移交程序、规划验收、产权办理、绿化建设、违法处理、历史遗留追缴等10个方面,共11条。
(二)《办法》中第1-4条与原办法基本无变化,主要是说明制定依据、概念解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第5条完善一级开发项目移交程序,同时补充增加了分期建设项目代征绿地移交的规定,主要为解决分期建设项目在具体条件时实现移交。第6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规划、绿化部门协同配合机制,确保通过规划验收的项目代征绿地按时移交。第7条为新增条款,增加了代征绿地产权手续办理。明确了代征绿地办理划拨、权属单位流程和所需材料要求。第8条为规范代征绿地建设管理条款,将原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合并。协调配合,共同追缴,促未移交代征绿地建设单位及时移交。第9-10条为违法处理和追缴历史遗留代征绿地,明确各部门按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处理。第11条为《办法》施行时间规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
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或拆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第三条 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县)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如下: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 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
(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政府储备开发项目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完成土地出让(或划拨)60日内,土地储备机构或其他一级开发企业与区(县)绿化行政部门办理代征绿地移交工作,双方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二)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代征绿地的移交采取直接实施征地、拆迁建设的建设用地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第七条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协议书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代征绿地完成移交手续后,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245号)相关规定,持《绿地移交协议书》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代征绿地土地确权登记。
第九条 代征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代征绿地绿化时间不得晚于绿地移交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条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代征绿地的腾退和移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代征城市绿化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就临时委托管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该地块位于 ,代征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折 亩)。面积和坐标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三、乙方于 前将代征绿地交予甲方管理,待一级土地开发完成土地出让后,再与甲方办理代征绿地正式移交手续。
四、代征绿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在临时接管代征绿地后,有义务无偿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以配合一级、二级开发企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
六、代征绿地临时接管期间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甲方承担相关建设、管护责任,出现的问题由甲方承担,待土地完成出让(或划拨)后,甲乙方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七、对接管的代征绿地,主体应尽快安排资金及时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年度。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征绿地移交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代征城市绿化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就代征绿地移交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该地块位于 ,代征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折 亩)。面积和坐标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三、乙方应于 前将代征绿地移交甲方。
四、代征绿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对接管的代征绿地,应尽快安排资金及时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年度。
六、代征绿地完成移交工作后,甲方承担相关建设、管护责任,出现的问题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