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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

2013-06-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建材〔2013〕7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工作全面推进。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6月24日
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建设绿色、环保、节能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科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预拌混凝土行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细则):
  一、增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推行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的重要举措,对提高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工厂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绿色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政策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加强技术和机制创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清洁生产,加快建设领域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转变生产方式,加快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步伐。
  二、主要工作目标
  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活动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引路、限期完成。今年9月底前,各市要明确2到3家试点企业开展混凝土绿色生产活动,年底前,试点企业要达到绿色生产标准,为各市开展绿色生产提供工作经验;2014年中,现有预拌混凝土二级资质企业全部达到绿色生产条件;到2014年底,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要达到绿色生产条件。
  新建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所有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应选用低能耗、低排放、低噪声的技术先进、质量优越的产品,具备绿色生产条件并办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后方可继续生产或建设。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要求和标准
  (一)基本要求
  1、新建混凝土企业生产厂区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宜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厂区标牌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并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环境保护标识。
  2、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在新、改、扩建时应严格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3、搅拌站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必要时应安装隔声设施;厂区粉尘排放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中的相关规定;污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粉尘、噪声、生产污水排放进行检测,各项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4、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等技术先进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仪器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5、在确保混凝土质量前提下,应优先利用工业废渣、尾矿石、建筑垃圾等绿色可循环利用的原材料,原材料技术性能须满足有关产品标准要求。
  6、预拌混凝土质量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规定,同时应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HJ/T412-2007)的规定。
  (二)厂区建设与管理
  1、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面层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其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2、厂区建设时应做到雨污分流,并配备必要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3、保持厂区道路完好和清洁,车辆行驶时应无明显可见扬尘。
  4、厂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绿地面积占企业总用地面积比率不宜低于20%,厂区门前道路、环境按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
  (三)设备设施
  1、搅拌楼(站)
  (1)搅拌楼(站)一层宜采用混凝土结构。
  (2)搅拌楼(站)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进行封闭,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
  (3)搅拌层、称量层平台应设有冲洗设施,冲洗废水应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连接。
  (4)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保持地面清洁。
  (5)搅拌主机、筒仓应配备收尘设施,收尘设施应保持完好,空气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2、材料储放
  (1)不同材料应分仓堆放。骨料堆场、配料仓应采用封闭式,在条件许可时,可优先选用高塔式料仓。
  (2)骨料配料仓应进行空气净化处理,配置强制除尘设备。
  (3)骨料装卸作业宜采用静音装载机。
  (4)粉料筒仓应有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显控装置的位置应便于上料人员吹灰控制。
  (5)粉料筒仓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露。
  (6)液体外加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并有防沉淀、防渗漏措施。
  3、生产废水和废弃物处理
  (1)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厂区应设置多级沉淀池。
  2)搅拌楼(站)、骨料堆场、混凝土回收设备、车辆清洗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连接。
  3)生产厂区应设置废水再利用设施,对经过沉淀的废水进行合理利用。
  (2)生产厂区应配备混凝土回收设备,对废弃的尚未固化的混凝土拌合物进行回收、分离和再利用,分离出的浆水应排入沉淀池。
  (3)应设置固体废弃物存放点,不得露天堆放。
  (四)运输
  1、运输车辆应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运输车应按额定载重量、规定速度运行,严禁超载、超速。
  3、粉料及液体外加剂应采用全封闭的车辆运输,有防渗漏措施。
  4、骨料运输车应采取适当方式卸料,卸料后应清理干净方可驶离装卸料区域。
  5、运输车外观保持清洁,车身应有明显企业标识。
  6、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或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确保不产生漏洒。
  7、清洗车辆、设备宜使用循环水,冲洗废水应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联接。
  四、工作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自愿、激励、强制等不同推进措施,制定阶段性分步骤绿色生产政策。确保绿色生产工作取得实效。要督促企业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进行环保设施和配套设备技术改造,将绿色生产的内容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文件,规范绿色生产内部管理。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逾期后仍不具备绿色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停产整改,对绿色生产工作组织不得力、进展缓慢的县(市)、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三)开展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现场会、参观体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色生产的重大意义,推广成功示范经验,加强对企业绿色生产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高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意识,努力营造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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