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财城〔2021〕33号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局、国资委:
为规范城市更新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石家庄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市级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1日
石家庄市市级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更新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筹集、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石家庄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位于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管辖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的计划编制、申请、使用、绩效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及审批、拨付程序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要求筹措城市更新资金,并按程序及时拨付,以及绩效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住建局、市国资委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申请、使用、监督及绩效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市国资委会同市级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各区研究城市更新资金使用方案并制定具体计划,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市财政申请城市更新资金,市财政按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市住建局、市国资委申请及时拨付,资金到位后,市住建局、市国资委负责将城市更新资金拨至市级城市更新主体。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支持方式
第七条 资金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 资金主要用于区域(如新客站区域)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停车场建设奖补、棚户区改造,以及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支出。
第九条 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模式,采取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项目补助、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老旧小区改造、停车场建设奖补等专项资金,其支持范围及资金分配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市国资委负责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绩效管理,编制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及绩效监控,进行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石家庄市市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石家庄市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