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资环〔2019〕6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2015年12月,省财政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河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冀财资环〔2015〕162号,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由于近年物价已发生变化,我们对《定额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可参照执行。
一、本标准所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是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财政投资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预算可参照本标准进行编制,非财政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本标准所列业主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视项目管理实际酌情安排。
三、本标准视工资、物价等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四、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河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指导意见的解读
2015年12月,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河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冀财资环〔2015〕162号,以下简称《定额标准》),为项目承担单位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及相应开展绩效评价提供了依据。为适应近年物价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经费,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定额标准》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指导意见》所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是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财政投资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预算可参照《指导意见》进行编制,非财政投资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一、修订方法
1. 统计分析法。建立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数据库,收集、整理16个已完工且具代表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预决算等相关资料,在分析、剔除明显差异数据的基础上,得出工程手段有关定额的合理数值区间,确定相关参数与标准。
2. 典型案例法。遴选工程手段齐全、技术条件成熟、项目预算合理的4个典型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剖析、推算项目决算相关成本资料,作为修订定额标准的参考依据。
3. 专家咨询法。通过咨询我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专家,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特点,研究、修订正常条件下材料消耗、仪器设备使用等工程费用数据。
结合上述方法,根据2016—2018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台班费”实际的平均水平,参照2016—2018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站发布的有关价格信息,对定额标准有关条目进行修订(因我省2016—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人工费”未作调整)。
二、修订内容
为满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新的预算定额增加了“地质灾害点核查”“地质灾害点认定核销”定额标准。针对无人机航拍技术在工程勘察环节广泛应用的情况,增加了“无人机航拍测量”定额标准。
在工程施工手段方面,新的预算定额对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坡面治理、锚固工程,地层注浆、加固桩工程,抗滑桩工程,生态景观恢复工程等185个条目中的预算标准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