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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4-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能发新能〔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含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以下同)投资经营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支持可再生能源相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政策落实的要求和支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对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内,经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列入年度实施方案,且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及产业投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有关政策的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及时受理项目并网申请,明确提供并网接入方案的时限,对符合并网安全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自行暂停、停止受理项目并网申请或拒绝已办理并网手续的项目并网运行。电网企业应与符合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规模(年度实施方案)且规范办理并网手续的项目单位签订无歧视性条款的符合国家法规的并网协议,承诺按国家核定的区域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落实保障性收购政策(国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区域,风电、光伏发电均按弃电率不超过5%执行),因技术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做到的,最迟应于2020年达到保障性收购要求。对于未落实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采取暂停安排当地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等措施控制项目开发建设节奏,有关省级能源管理部门不得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向此类地区配置。水力发电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的电站上网电价)和设计平均利用小时数,通过落实长期购售电协议、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和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等多种形式,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和保障性收购。
  (二)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接网工程。各类接入输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接网及输配电工程,全部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保障配套电网工程与项目同时投入运行。之前相关接网等输配电工程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建设的,电网企业按协议或经第三方评估确认的投资额在2018年底前完成回购。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接网及输配电工程的合理费用,在扣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后,计入所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成本范围。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配套电网改造工程由电网企业(含社会投资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投资建设。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电能计量装置和向电网企业传送信息的通讯设施均由电网企业出资安装。
  (三)电力市场化交易应维护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法权益。各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应遵循《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改革关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相关规定,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对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内的电量(国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区域,风电、光伏发电均按弃电率不超过5%执行),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经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落实保障性收购。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超过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电网企业应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优先发电合同可以转让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获经济利益不低于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经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执行优先发电合同的原则获得相应补偿。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配额指标并进行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二、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
  (四)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各地区能源管理部门应编制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并与相关土地利用、农牧林业、生态环保等规划衔接,优先利用未利用土地,鼓励按复合型方式用地,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土地等场址相关成本。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可再生能源项目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土地类型及适用政策等因素,避免在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增加土地成本偏多的范围内规划布局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项目。村集体可以土地折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投资,降低土地成本,并将所得收益用于支持村集体公益事业和增加农民收入。
  (五)通过绿色金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绿色金融体系,加大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符合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信用评级和风险管控体系,对信用良好的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予还贷灵活性。支持和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等手段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产业领域。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完善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质量监测和风险评价体系。
  (六)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不得强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获取项目配置资格的同时对当地其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不得将风电、光伏发电指标与任何无直接关系的项目捆绑安排,不得强行从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已向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违规收取资源出让费(或有偿配置项目,以下同)的地区,应按照“谁收取,谁退还”的原则,在本通知发布一年内完成清退。对继续强行收取资源出让费的地区,国家不在该地区布局各类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有关省级能源管理部门不得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向此类地区配置。
  三、完善政府放管服等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
  (七)创新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机制,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政府服务。鼓励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组织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工作,在落实项目建设外部条件后,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地方负责前期工作且采取招标方式组织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种审批手续。鼓励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项目核准、备案等“一站式”服务。
  (八)加强政策落实和监管。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规政策执行监测评价机制,将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和优化政府服务列入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预警机制的监测评价范围。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年度建设规模、项目优选、项目接网情况、优先上网及保障性收购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各地区落实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情况的监督。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配置办法等进行公示。电网企业应按月向所在地区的能源监管机构报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优先上网、保障性收购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或组织项目配置时,应要求市(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涉及土地类型、税费等作出说明或承诺。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地方,停止在该地区安排国家组织开展的示范工程或支持的新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九)减少可再生能源项目物流成本。鼓励各地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强化风机超大部件运输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大件运输行政许可服务水平。鼓励各地区对秸秆储存给予政策支持。
  四、完善行业管理,减少投资和经营负担
  (十)规范技术标准及其应用。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运行进行审查,确保电网安全高效运行。电网企业应根据电网安全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需要合理选择技术标准,避免可再生能源项目不必要的设备配置。区分接入电压等级、规格设定适宜的技术条件,对分布式发电功率因数等考核要考虑自发自用利用方式影响,在分布式电源满足接网安全技术及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能够在电网系统采取措施改善电能质量,不向分布式发电用户提出不合理的技术要求或进行不合理的考核收费。对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功率预报考核要公平合理。
  (十一)转变风电设备质量风险控制方式。鼓励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促进风电设备质量保险发展,创新风电设备质量保险服务模式,丰富质量保险产品,加强风电设备质量监测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以风电设备质量保险替代风电设备质量保证金。
  (十二)规范各类检查和收费。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并网及运行安全检查不收取费用,并网检测技术机构对项目采用已检测过的产品不重复检测,仅当检查或运行中发现项目所用涉网设备不符合并网标准,且项目单位完成技术整改后,才进行复查检测并按国家核定标准收费。各类检查均不得将应由本单位负担的公务费用向可再生能源项目单位转嫁。减少各种检查工作的随意性和对项目生产经营的干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2日
 
 
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再减税 利好光伏平价上网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明确了光伏行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展期
  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该政策是国家让利于光伏企业鼓励光伏企业发展的延续,有利于光伏行业平稳过渡到平价上网的阶段。
  二、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此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根据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耕地占用税的费用在5-50元之间,此前部分区域的光伏电站需按照光伏项目的总用地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如天合光能在云南建水,新疆,内蒙古等地的光伏电站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分别相当于项目总投资的5%,7.6%和2.4%,单个项目最高税负为1.36亿元,给企业带来额外成本,新规规定光伏电站在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税,将极大地减轻企业的负担,降低光伏电站的初始投资需求,提高投资回报率。
  三、明确减免光伏发电土地使用税
  此前部分光伏电站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要求,却被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另一方面对于光伏电站的实际征税面积的界定也不够合理,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如天合光能在新疆的3万千瓦电站,需按照80万平方米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需缴纳120万元,占电费收入4%,极大的影响了投资企业的回报率。此次通知明确了将由省级政府核定起征标准,对于不属于征收范围或未达起征标准的,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标准的,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将减轻光伏运营企业的负担,有利于平价上网。
  四、接网工程建设由电网企业承担
  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外部配套及输配电工程,全部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以往相关电网工程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的,电网企业按协议或经第三方评估在两年内完成回购。通知明确了电网企业的责任,有利于降低光伏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五、鼓励金融机构给予筹资支持
  通知明确各地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对达到优质信贷等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企业,鼓励按基准利率下浮10%左右的利率予以支持,并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予还贷灵活性。各级政府应指导可再生能源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各级政府与社会主体合作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基金,对社会主体发起的可再生能源相关基金予以政策支持。光伏电站的投资是重资产行业,需要大量资金,此前融资成本较高,利率在6%以上,短期过桥贷款利率甚至可能超过10%,通知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的利率贷款,如按照长期基准利率的9折计算,利率成本仅为4.41%,将大幅降低光伏投资企业的融资成本,按照100 MW 电站初始投资6亿,自有资金30%,融资70%计算,则首年节省利息费用可达 667.8万元(为利率6%与4.41%的差额),约占当年电费收入7.1%,将大幅减轻企业费用,有利于降低光伏度电成本。
  六、看好行业前景
  此次通知的颁布,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光伏、风电、水电)的决心,我们看好光伏行业的前景。
 
 
  问题:
  我们在百度有查询到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函。但是未在能源局官网或者税务局系统中找到上述意见函。请问针对光伏企业,《通知》里的下述规定是否现行有效?1、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2、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税;3、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定起征标准,伟大建制镇规模以及不在建制镇规划内的土地上建设的,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标准的,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1.3.10
  答复:
  您关于“《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条款是否有效问题”的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税费负担,降低成本,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发展,我局于2017年8月向相关部门发函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的意见,该通知为征求意见稿,并非正式印发的文件,不具执行效力。
  答复时间:2021.3.15
  答复单位:新能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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