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工〔2017〕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5〕70号文)要求,由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号:DB13(J)/T222—201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质量检测技术规程》(编号:DB13(J)/T223—2017)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上两项标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前言
为规范省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5〕70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总结,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共四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方法。本规范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前大道516号;邮政编码:050227)。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人民防空协会
参编单位:河北博实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紫强 梁宁 王喜斌 刘雅金 闫志毅 于根 李铭 李春燕 刘文辉 许晓艳
审查人员:李山林 田川平 罗宝阁 梁玉国 史兆翔 李向中 牛亚辉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1一般规定
3.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计算
3.3有效的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计算
3.4有效的防倒塌棚架建筑面积计算
3.5其他规定
4计算建筑面积的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以及工程拆除和报废阶段建筑面积计算。
1.0.3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人民防空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按战时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五类。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2.0.2人防工程建筑面积constructionareaofcivilairdefenceworks
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0.3防护单元protectiveunit
人防工程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4防护单元建筑面积constructionareaofprotectiveunit
防护单元第一道防护设施与防护结构外墙外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
2.0.5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6结构层高structurestory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防倒塌棚架collapse-proofshed
设置在出入口敞开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0.8战时出入口entranceandexitforwartime
人防工程中供人员和设备战时进出的孔口。
2.0.9室外机防护室protectiveroomforoutsidesystem
在医疗救护工程中设置的装有空调室外机的专用房间。
2.0.10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1.2各自然层建筑面积应为其所含防护单元、有效的战时出入口、有效的防倒塌棚架及其他可以计入部位的建筑面积之和。
3.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计算
3.2.1防护单元应按第一道防护设施与防护结构外墙外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其中,坑道工程应按第一道防护设施与衬砌外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计算防护单元建筑面积;防护结构外墙外侧的防水层、保温层不应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3.2.2防护单元内有围护结构的夹层、内挑廊等叠合空间,当具备战时使用功能时,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防护单元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2.3防护单元内无围护结构的夹层、内挑廊等叠合空间,当具备战时使用功能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防护单元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2.4位于防护区内且专供人防工程使用的变电所、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制冷站等应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3有效的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计算
3.3.1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应并入所依附人防工程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
3.3.2穿廊式、直通式和单向式出入口的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人防工程为单层结构时,战时出入口应按第一道防护设施外边缘、防护顶盖边缘及防护结构外墙外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
2当地下室为多层结构,且地下室各层均为人防工程时,地下一层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计算同本条第1款;以下各层战时出入口应按该自然层第一道防护设施外边缘与防护结构外墙外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
3当地下室为多层结构,且防空地下室不位于负一层时,战时出入口应按该自然层第一道防护设施外边缘与防护结构外墙外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
3.3.3与普通地下空间共用的战时出入口应根据本规范3.3.1条和3.3.2条的规定计入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
3.3.4借用普通地下空间出入口作为战时出入口的人防工程,其战时出入口位于普通地下空间范围内部分不应计入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
3.3.5下沉式地下广场中设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4有效的防倒塌棚架建筑面积计算
3.4.1永久性防倒塌棚架应按其柱外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防倒塌棚架建筑面积。临战安装的防倒塌棚架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4.2防倒塌棚架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出入口楼梯或坡道敞开段水平投影面积的1.2倍,超出部分不应计入防倒塌棚架建筑面积。
3.5其他规定
3.5.1人防工程战时专用或平战两用的提物井、管道井、进风排风(烟)竖井、天线升降井应并入所依附人防工程自然层,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5.2独立设置的室外机防护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5.3独立设置的天线升降井应按其围护结构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5.4防护单元间的变形缝及结合变形缝设置的防护单元连通口应并入所依附人防工程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5.5战时预留连通口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5.5战时预留连通口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5.6防爆波化粪池、防爆波电缆井、油管接头井、天线引入堡等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5.7当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仅供平时使用时,其出入口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5.8设置于工程主体结构外侧的建筑风道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4计算建筑面积的方法
4.0.1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有效的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有效的防倒塌棚架建筑面积+其他可计入的建筑面积
4.0.2防护单元隔墙的建筑面积按中线均分,并计入相关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4.0.3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以“m2”为单位,精确到0.0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制订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DB13(J)/T222—2017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2月13日以冀建工〔2017〕17号文发布。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次
1总则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1一般规定
3.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计算
3.3有效的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计算
3.4有效的防倒塌棚架建筑面积计算
3.5其他规定
4计算建筑面积的方法
1总则
1.0.1近年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但人们对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理解一直存在差异。对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掌握的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设计和审查单位对同一工程计算所得的建筑面积也不一致,致使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和数据统计不严谨。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解决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审批及竣工面积核定等环节计算规则不统一问题,为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的计算规则和方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
公用单建式人防工程进行经济指标统计时,按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3.1.2根据人防工程的特点,本规范把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构成划分为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有效的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有效的防倒塌棚架建筑面积及其他可以计入的建筑面积四个部分。各部分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详见本规范3.2节、3.3节、3.4节和3.5节。本条中有效的战时出入口和防倒塌棚架指符合本规范3.3节和3.4节规定的战时出入口和防倒塌棚架。
3.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计算
3.2.1在人防工程中划分防护单元是一项降低炸弹命中概率,避免大范围杀伤的有效技术措施。本规范综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给出了防护单元建筑面积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其中,防护设施指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悬摆活门或封堵构件等设施;防护结构外墙指人防工程外墙、临空墙或防护单元隔墙等结构构件。防护单元示意详见图1。
3.2.2、3.2.3当防护单元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只有具有战时功能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部分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人防工程防护区内的局部楼层见图2。
3.3有效的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计算
3.3.1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按人防工程的自然层分层计算各层建筑面积。战时出入口周围临空墙的面积因已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所以不再计入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战时出入口周围挡土墙的面积计入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楼梯式自行车坡道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同楼梯。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见图3。
3.3.2穿廊式、直通式和单向式出入口的形式类似于地下汽车库的汽车坡道,其计算规定也与汽车坡道的建筑面积计算一致。本条中所称防护顶盖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中的防护顶盖一致。当人防工程为单层结构时,战时出入口详见图4。当地下室为多层结构,且地下室各层均为人防工程时,战时出入口详见图5。当地下室为多层结构,且防空地下室不位于负一层时,战时出入口详见图6。
3.3.3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空间共用的战时出入口,与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空间均有隶属关系,从功能和工程造价的要求说,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更合理,本规范规定与普通地下空间共用的战时出入口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共用出入口详见图7。
3.3.4人防工程借用的普通地下空间出入口一般位于普通地下空间主体结构内部,隶属于普通地下空间,因此,本规范规定借用普通地下空间出入口位于普通地下空间范围内部分不计入战时出入口建筑面积。借用出入口详见图8。
3.4有效的防倒塌棚架建筑面积计算
3.4.1~3.4.2设置在出入口敞开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在综合考虑战时使用功能和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本规范规定无论设置围护结构与否,永久性防倒塌棚架的建筑面积均按柱外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临战安装的防倒塌棚架不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了合理控制因平时功能需要设置配套用房的规模,本规范规定防倒塌棚架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出入口楼梯或坡道敞开段水平投影面积的1.2倍,超出部分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永久性防倒塌棚架是指与工程主体同步完成施工的防倒塌棚架。
3.5其他规定
3.5.2医疗救护工程需设置室外机防护室。室外机防护室是为保障分体式空调机的战时正常运转,使其室外机不被爆炸冲击波破坏,而设置的专用房间。室外机防护室不仅应满足防爆波要求,需要必要的空间,还应设有独立的进、排风系统及相应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室外机防护室可与工程主体紧邻,也可以单独设置。当与工程主体紧邻时,其建筑面积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独立设置的室外机防护室不包含于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但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5.3独立设置的天线升降井用于指挥工程。
3.5.6防爆波化粪池、防爆波电缆井、油管接头井、天线引入堡等均为构筑物,不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4计算建筑面积的方法
4.0.2防护单元隔墙为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防护结构,在计算与其相关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时,应均分到相应防护单元,不应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