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质安〔2012〕123 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造价站,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石方工程施工管理,进一步明确土石方工程挖土作业、土方外运等环节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土石方挖土作业属于土石方工程范畴,应由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自行负责或委托具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单位进行现场挖土作业。严禁其他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挖土作业。
二、施工单位应将土石方外运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单独的土石方外运业务合同,明确土石方挖土施工单位与土石方运输单位各自的管理职责。
三、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市各建筑工地应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工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