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政发〔2016〕17号
蔚州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蔚县西七里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蔚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
蔚县西七里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切实改善蔚县西七里河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西七里河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中央、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蔚政〔2014〕76号)、《中共蔚县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蔚字〔2016〕10号)、《蔚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蔚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
二、征收范围
蔚县西七里河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区)征收范围:东至农田,南至街道,西至街道,北至农田,涉及征收户数为16户。具体范围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范围为准。
三、征收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和签约期限以蔚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实施单位: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组: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入户调查登记及认定
根据《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关于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蔚棚改〔2016〕3号)文件精神,蔚县西七里河棚户区改造项目已于2016年7月11日完成征收范围内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同意率达到96.74%,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启动房屋征收改造程序。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处、县房管处、蔚州镇等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县的相关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报请县棚改指挥部审查后给予以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六、评估机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由住建局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可从棚改承接主体确认的三家预评估机构选择,也可另外选择其它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书面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一家评估机构予以公示,报县棚改办备案,由承接主体下达房屋评估委托书。
七、补偿安置方式
蔚县西七里河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纯货币一次性补偿和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两种方式。
纯货币一次性补偿是指以纯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的前提下,由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放购房券,被征收人持券到县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房产超市),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八、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按用途分为住宅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住宅改商业用房。
(一)住宅用房
1.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住购买商品房
在西七里河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可持购房券到蔚县政府搭建的房产超市自主购买商品房,持购房券到房产超市购房后的剩余征收补偿款退还被征收户。如购房券标明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认定占地面积×80%×安置房均价(每平米4592元)]+房屋评估价。
2.纯货币方式一次性补偿,补偿公式为;
补偿金额=[认定占地面积×80%×安置房均价(每平米4592元)×90%]+房屋评估价
注:认定的占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安置房均价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42号文件的规定,蔚县西七里河棚户区改造项目区的安置房均价为每平米4592元。
房屋评估价:由所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载明的价格。
(二)生产经营性用房
1.生产经营性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生产经营性用房。
2.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有营业执照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提高30%。
3.停产停业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并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三)住宅改商业用房
住宅部分按住宅用房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经营部分按营业面积计算,并在政府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格的基础上提高40%,
九、征收集体资产
在西七里河棚改项目范围内的村集体资产,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补助奖励及优惠办法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月每平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二)搬家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米20元的搬家补偿费。
(三)奖励
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腾空房屋连同全部产权手续一并交付的,每户奖励10000元。
(四)经营性用房,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按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每平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十一、补充说明
(一)被征收户持有合法有效房屋手续(宅基地批示、房契、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四证或至少有一证者),既可认定被征收户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被征收人应做出房屋所有权的承诺,并提供承诺书。
(二)占地面积认定
1.实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手续载明面积的,且被征收房屋建于2009年12月31日前的,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超出手续载明面积3%的部分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其余超出部分扣除80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30元/㎡国土罚款(参照国土罚款标准)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建于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手续载明面积超出3%的部分,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其余部分占地面积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助。
2.契证载明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按实测面积予以补偿。
3.有村委会关于同意占地建房 票据的,扣除30元/㎡国土罚款(参照国土罚款标准)后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建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如果实测面积大于票据载明面积的,超出票据载明面积3%的部分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剩余超出部分扣除80元/㎡基础设施建设费和30元/㎡国土罚款(参照国土罚款标准)后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建于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超出3%部分,土地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助。涉及本类关于建房年限需由村委(街)会出具证明材料。
4.有国土罚款票据的,按有手续认定补偿占地面积。被征收人房屋建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如果实测面积大于票据载明面的,超出票据载明面积3%的部分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剩余超出部分扣除80元/㎡基础设施建设费和30元/㎡国土罚款(参照国土罚款标准)后,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建于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超出3%部分,土地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助。涉及本类关于建房年限需由村委(街)会出具证明材料。
5.不能提供合理占地手续的,根据河北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源〔2012〕74号文件精神),属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建于2009年12月31日前的,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扣除80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30元/㎡国土罚款(参照国土罚款标准)后,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建于2009年12月31日后的,土地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于补偿,并扣除80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费。
6.被征收房屋被实施强拆的,被征收人不再享有其他奖励补助和超出证件载明面积3%部分的优惠政策。
(三)一契证分多户
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按实际确认情况予以补偿。
(四)开发商购买旧大院,重新开发建设后售予多户,契证或村委会出具的普通收据多户共用的,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村委会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户数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人提供相关房屋手续与姓名不一致
1.登记被征收人与提供的相关手续载明的名字不一致时,被征收人出具买卖协议(需含付款凭证)或相关证明和房屋手续,签订相应承诺书,出现纠纷问题由被征收人负责,经公示无异议后,享有房屋完全补偿。
2.不能提供原件的,由被征收人提供房屋相应资料,经村委会确认,并由被征收人出具承诺书保证没有产权纠纷,经公示后,享有房屋征收补偿。
(六)其他情况
1.被征收房屋登记为抵押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或公告形式告知抵押权人后,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2.被征收房屋有明显纠纷的,由被征收户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经当事人同意,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暂时管理。补偿款由棚改承接主体暂时保管,待双方有了书面协议或经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征收补偿。
(七)征收补偿方案出台后,县棚改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或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证件手续等全部收回,由县棚改办协调县相关业务部门依规办理,按征收协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