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政〔2014〕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字[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一级开发及管理
(一)蔚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的一级开发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依照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对拟开发地块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补偿、收回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三)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全县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县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全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县国土、发改、财政、住建、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列入《蔚县旧城及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范围内的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两改”项目),涉及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县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组织实施。
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五)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编制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报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一级开发计划。
(六)土地一级开发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委托有资质的开发企业承担,也可通过招(邀)标方式确定具体开发企业。
(七)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县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经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两改”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阶段的实施方案由县城改办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和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编制。
(八)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及供地方向,一级开发内容、标准及成本,资金筹备计划,一级开发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质量控制、工程监理与验收等内容。
(九)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完全政府开发模式。由县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2、政府主导、开发企业参与开发模式。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地块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发资金的筹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开发企业或通过招(邀)标方式确定具体开发企业实施开发。
3、企业自行开发模式。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通过招(邀)标方式确定一级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投资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十)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手续。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分别向县发改局、规划处办理项目立项和规划手续。
2、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和房屋征收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收土地的,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向省、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向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组织招(邀)投标。县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经批准的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报经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邀)投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财务成本构成。开发地块无地上附着物的,财务成本按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12%确定;有地上附着物的,财务成本按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15%确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
4、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确定中标人或被委托人后,由县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各方;
(2)土地一级开发的内容和标准;
(3)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土地一级开发的工程进度;
(5)工程监理及验收;
(6)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7)合同各方认为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5、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验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由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模式和成本管理
(十一)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按以下模式实施:
1、 完全由政府开发的融资模式。县土地储备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土地开发的具体管理、实施。开发地块出让后,县财政将一级开发成本及借款利息拨付县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履行借款合同。
2、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融资模式。由县土地储备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中标的一级开发企业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一级开发企业的工程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拨付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开发土地出让后,县财政将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借款利息拨付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履行借款合同。
3、企业自行开发的融资模式。中标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县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初审,报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县财政视情况将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财务成本予以拨付或者待开发土地出让后拨付给一级开发企业。
(十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指在经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过程的费用。具体包括: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征转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具体标准和支出范围由县政府研究确定),工程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和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招(邀)标费用、前期规划设计费用、预决算审核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管理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
(十三)县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四)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土地一级开发监察审计领导小组,负责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在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蔚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