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政办字〔2015〕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蔚县城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蔚县城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
为规范蔚县旧城(棚户区)改造中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27号)、《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蔚政字〔2014〕76号)、《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蔚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蔚政字〔2014〕77号),制定本流程。
一、前期工作阶段
(一)制定旧城(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县城改办(征收办)拟定蔚县年度旧城(棚户区)改造计划,提请县政府批准下达。年度新增的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后,列入旧城(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涉及招商合作单位(企业)的,确定合作单位(企业)和征收范围
参照《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公开招(邀)标方式确定旧城(棚户区)改造及县政府房屋征收的合作对象。具体流程为:
1.县政府按照年度旧城(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城改办(征收办)将项目在蔚县门户网站招商频道发布。
2.有合作意向的单位(企业)、自然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招商公告要求的材料送达城改办(征收办)报名。
3.评审成员根据《蔚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开招商评分办法》,对报名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分值最高者为第一候选人,经县政府批准后,确定合作对象和征收范围。
4.确定的合作对象与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的单位、部门签定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
二、房屋征收启动阶段
(一)提出征收申请
项目单位持项目列入旧城(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到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向城改办(征收办)提出征收申请。
申请征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2.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及附图。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及勘测定界图;
4.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足额到位证明;
5.其它涉及的相关资料。
(二)委托实施单位
根据县政府的工作安排或县政府与合作单位(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实施单位,由县政府对实施单位下达房屋征收委托书。
(三)组建实施工作组
县政府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组建实施工作组,具体实施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工作组组建后,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县城改办(征收办),经同意后实施。
(五)发布征收预告、组织房屋登记及对未登记房屋认定
实施工作组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预告,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由实施单位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提出《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认定申请》,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严格区分违法建筑、合法建筑及临时建筑,以作为实施补偿的凭证和依据。
(六)组织对被征收和拟建产权调换房屋进行预评估
1.组织市场价预评估。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价值预评估和测算征收成本。
2.编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设方案。调查、登记、认定工作结束后,实施单位或实施单位会同合作单位(企业)编制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建设房屋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并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拟建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预评估,以确定拟建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三、征收决定阶段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公众意见。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城改办(征收办)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和修改。论证修改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予以公布。
2.听证。征求意见期间,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县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城改办(征收办)、实施单位等参加的听证会。实施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县政府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项目单位会同实施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等规定编制社会稳定风险报告(篇章);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定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评估报告;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维稳办、信访局、城改办(征收办)备案。
(三)房屋征收决定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政府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0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进行拍照存档。
(四)组织补偿资金到位
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将征收补偿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保证金存入县指定财政账户,财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实施征收与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将本期征收补偿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保证金从财政账户取出(财政账户内剩余资金不得低于合作协议约定的最低数额),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用于补偿和安置被征收户。
(五)告知停办手续
征收决定发布后,实施单位通知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确定的征收时间及范围暂停办理土地、规划、房地产交易、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实施房屋价值评估
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评估机构评估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受委托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进行评估,向实施单位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
2.协商房屋价值。根据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实施工作组征收人员与被征收人协商房屋价值。
(七)解决评估结果异议
1.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2.申请专家鉴定: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张家口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征收实施阶段
(一)签订补偿协议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由城改办(征收办)、实施单位、合作单位(企业)三方盖章,征收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于实施单位。
(二)作出补偿决定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实施单位经城改办(征收办)报请县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强制搬迁
1.诉讼强制搬迁: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了补偿,但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依照法院裁决执行。
2.申请强制搬迁:被征收人逾期不复议、不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房屋拆除
实施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拆除公司实施房屋拆除。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实施单位携带被征收房屋的汇总情况:征收范围的具体门牌号、房屋产权权属、面积、地址、户数等情况,向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手续。实施单位将项目征收工作完成情况上报县政府,县城改办(征收办)备案。
(五)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各环节的档案均在城改办(征收办)备案。县城改办(征收办)建立、健全、妥善保管好房屋征收补偿各环节的档案,以作为进行检查、查阅、核对、监察、审计等有关情况和数据的基本资料和凭证。
附件:1.《蔚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开招商评分办法》
2.《蔚县建制镇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