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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蔚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4-07-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蔚政〔2014〕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蔚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蔚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蔚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蔚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县城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两改”)步伐,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政府主导、镇村推进,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联片改造、分步实施” 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开展“两改”工作,实现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改造范围
  县城规划区雪绒花大道以北、古城之外(不含壶流河片区)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全部纳入“两改”范围。改造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和未建土地综合平衡、捆绑实施。
  三、规划管理
  (一)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发展现状,科学划分改造单元。每个“两改”项目可以是一个改造单元,也可以包括多个改造单元。
  (二)“两改”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县城建成区内建筑密度较高、改造成本较大的地块,在编制“两改”项目方案时,应适当放宽规划控制条件,或者与周边其它地块连片规划、整体改造,以平衡项目投入产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四、补偿安置
  (一)“两改”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按照《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蔚县人民政府〔2014〕76号)实施。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含房屋征收工作经费)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二)在实施“两改”项目的各个环节,包括方案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工程建设等环节,都要把居(村)民的安置工作放在首要位置。街、村集体可与合作企业协商后获得部分商业面积,作为村集体资产。
  (三)“两改”项目区内土地公开出让时,应按已批准的居(村)民补偿安置方案将协议确定的安置户型和县规划委员会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作为前置条件和出让要求,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即为回迁安置责任单位。
  五、土地利用
  (一)“两改”项目土地开发阶段的工作参照《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蔚县人民政府〔2014〕70号)实施,开发的土地应达到土地供应条件,土地开发所需的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二)“两改”项目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有合法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程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非建设用地,分年度按计划安排用地指标,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两改”项目用地纳入全县用地计划,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剩余土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底价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共同组成审查小组进行测算,报县土地招拍挂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两改”项目合作企业应参加竞拍活动,并保证在出让底价之上(含出让底价)无人竞拍时,必须以不低于出让底价的价位摘牌,否则视为违约。
  六、资金管理
  (一)“两改”项目启动实施之前,合作企业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将当期征地补偿所需全部资金(含地上附着物)和不低于配套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所需资金的50%作为保证金,由县城改办设立帐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金没有足额到位的,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立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在当期征地补偿、配套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完成之前,专户内保证金不得低于所需资金的10%。
  (二)“两改”项目区内出让土地总成交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全部上缴县财政,项目前期投入(即土地开发阶段的投资)由县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公告后20个工作日之内按实际投入资金的80%予以拨付,剩余资金及财务成本(以协议确定的比例为准)清算后拨付。
  (三)“两改”项目土地开发周期(从保证金到帐之日起到土地出让之日止)超过6个月的,实行土地出让金溢价(超出底价部分)分成办法,具体分成比例为溢价部分政府净收益的60%,用于弥补合作企业因土地开发周期延长造成的损失。
  (四)“两改”项目区内土地公开出让之后,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城改办、城区政府要联合对项目前期投入(即土地开发阶段的投资)进行清算。如有结余,余额上缴县财政。
  七、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成立“两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政策,统筹安排“两改”工作,督导、协调、解决“两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城改办),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合署办公,为县政府直属临时办事机构。
  (二)县城改办要会同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区政府共同对旧城区、城中村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并于每年年初筛选确定“两改”项目,制订年度“两改”计划。同时,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和城区政府编制“两改”项目方案。年内新增实施的“两改”项目,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三)城区政府是“两改”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街村和开发企业实施经批准的“两改”项目。“两改”项目方案需经居(村)委会和居(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本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以上成员同意,以城区政府的名义报请县政府批准实施,县城改办备案。“两改”项目拟征收户数超过300户时,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时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两改”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居(村)委会和居(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分期建设情况及建设计划等内容。“两改”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三年;集中连片改造项目可分期实施,实施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五年。
  (四)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两改”项目,由县政府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予以推进。县政府委托城区政府与合作开发企业签订协议,合作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城区政府负责组织街村进行征地、动迁和补偿安置。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权属关系,均应服从项目改造规划。
  (五)“两改”项目回迁安置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涉及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取,按《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2014〕27号)执行。
  八、其他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之前制定的有关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县城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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