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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廊政字〔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日
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与市中心城区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共河北省委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中心城区(包含主城区、廊坊开发区、万庄及九州组团)新建住宅区(包含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教育、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编制到2030年的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依法批准后实施。市教育部门要积极与市城乡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接,统筹推进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按照市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市中心城区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确定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设置规模。按每户3.2人测算,幼儿园、小学、初中的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分别是4%、8%、4%。
  第五条 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每0.3万至1.2万人口区域内设4至12班规模的幼儿园;每1至2万人口区域内设18至30班规模的小学;每2至4万人口区域内设18至30班规模的初中。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设计规模为4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9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2600 平方米;设计规模为12班,用地面积不低于4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33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小学,设计规模为3轨18个教学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2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9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4轨24个教学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6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87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5轨30个教学班,用地面积不低于20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02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6轨36个教学班,用地面积不低于24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17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初中,设计规模为6轨18个教学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6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95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8轨24个教学班,用地面积不低于21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10轨30个教学班,用地面积不低于2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4300平方米。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原则上应不低于《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规定的教育设施用地标准。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方式供给。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居住用地供应前,依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本办法规定,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根据教育部门的教育设施年度实施计划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供应计划需求,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本办法规定,明确中小学用地的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应当依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本办法规定,对教育设施配建提出控制性要求。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新建住宅区的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受让方在取得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后,与辖区教育部门签订规划条件或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配套教育设施项目与新建住宅项目一同办理所有手续。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按照规定以划拨方式供给市教育部门,市教育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开发企业对配套教育设施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别配套建设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依据相关教育设施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对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依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本区域实际,做好教育设施配建管理工作,使配建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应优先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首期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条件、开工及竣工期限、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住宅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按各自职能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配建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按有关规定减免或暂缓征收。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等原因无法配建教育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辖区政府制定的教育整合方案,按照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履行责任。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建成验收达标后应当无偿交辖区教育部门管理使用,教育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并按要求组织开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十八条 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由辖区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维护。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为,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房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由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改正不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在廊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发改、房管、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广阳区政府、安次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育设施配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发改、房管、综合执法和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及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研究解决教育设施配建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关于新建住宅区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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