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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 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9-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沧政办字〔201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规范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行为,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沧州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沧政办字〔2013〕1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验收,达到竣工备案条件,确保使用功能齐全、设施完善,交付房屋保证达到入住条件,能够正常使用,满足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对外销售。
  第六条 政府回购保障性住房价格为:除土地之外的建筑安装成本价、以及按配建比例分摊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的总和,再扣除减免的优惠政策资金后的综合价格。以市财政投资审核管理中心评审价格为准。
  第七条 配建保障性住房在交付政府前,首先由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交付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应注明配建项目名称,项目总面积,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配建套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坐落位置。
  (二)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竣工图纸。
  (三)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抗震、消防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
  (四)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
  (五)经市房屋测绘机构备案的保障性住房面积测绘报告书。
  (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资料报市住建局初审后,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意见。
  第九条 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对配建保障性住房联合踏勘验收合格后,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管理中心对配建保障性住房进行价格评审。
  第十条 回购的保障性住房价格确定后,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与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签订《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支付回购款项,回购款项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从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回购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属单位为市住建局。
  第十二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政府之前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政府之后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基金,由政府负担。
  第十三条 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全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并纳入所在小区实行统一的市场化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按政策标准超标建设的,政府回购时,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面积标准执行。不能按期交付的,按照配建合同的约定,由建设单位缴纳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回购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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