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发〔2000〕1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保定市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实施方案》实施步伐,强化政府引导,集中统一政策,加大推进力度,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促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进程
1.在突出抓好大企业、大集团的子公司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国有资本从国有大型企业退出试点。退出的形式,既可以一次性退出,也可以分期退出。一次性退出的试点企业,将全部国有净资产可优先出让给企业内部职工,也可出让给其他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社会自然人。分期退出的试点企业,在充分利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模拟测算,制定退出方案,实行一次性审批,分期实施的办法。
2.对国有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出售、职工出资买断、职工投资入股、自然人、法人出资买断入股、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合资合作、股份合作制、债转股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也可采取破产收购、兼并、关闭和解散等形式彻底退出,最终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扩大国有资本的控制度。
3.支持和鼓励国有控股的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股从中退出,国有股权转让视为出让国有资产,并享受相应政策。
4.评估后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大的试点企业,国有资本的退出可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对需要突破现行政策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政策,待取得经验后推广。
二、突破改革难点,推动企业改制
5.对扭亏无望或负债率居高,以及企业破产而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或无收购主体的国有企业,可比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理办法,以行业、地域或以担保链进行合并重组。同时,为妥善安置职工,可对土地较多、职工较少、破产安置职工资产较多的企业,把土地收回,统筹一并安置职工。
6.建立企业破产准备金制度。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企业破产时一些必要费用的开支,以使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顺利实施。
7.为解决国有困难企业破产的难点问题,经批准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包括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无抵押、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费用。
8.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部分福利基金和应发未发的工资及欠发的生活费,可量化为职工的股份或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股份投入企业。
9.企业改制时,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潜亏挂帐和逾期三年的应收帐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其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收帐款余额不低于5%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存货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货准备金。
10.国有资本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退出过程中,要聘请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和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协议价格,一般以评估值或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为参考基价,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定价,协议价低于评估值20%的,需报经同级国资部门批准;超过20%以上的,由同级政府批准。一次性交清价款的,可减按80%收缴。以竞价方式出让的,要参照国际惯例,充分体现市场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出让。
11.参照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制度的试行办法,对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以及国有土地出让金应进行专户管理,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当前优先用于安置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以及资金紧缺的改制企业。当改制企业有偿使用该项收入时,一般不超过该企业资产变现收入的三分之一,其有偿使用费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但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得到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合同前,应结清全部债权债务。
13.国有企业采取全部产权出售或出售产权50%以上的在职职工可享受安置补偿费用,同时解除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离退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偿。
14.国有企业在改制、破产、兼并等资产重组中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安置补偿费用的,其补偿费用标准为:在职职工按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倍,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原则,也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上年档案工资3倍的安置费,自谋职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最多12个月),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5.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及国有中小企业被其他企业有偿兼并,且兼并企业全部接受被兼并企业职工的,首先用其净资产抵扣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土地评估值弥补,弥补后仍不足部分,可采取挂亏的办法,用以后年度所得的收益増量部分税前抵补,直到抵完为止;用土地评估值弥补后,如有余额由购买者按有关优惠政策交纳土地出让金,用土地安置职工的那部分土地使用权和购买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一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6.由同级政府和债权人同意由投资主体对债务托管后,国有中小型企业可以向职工先租赁后转让或者租卖结合。先租赁后转让的,投资主体与租赁方比照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确定租赁费和租赁期限,租赁期满投资主体收回全部租赁费后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租卖结合的,职工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可以进行租赁,对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可以出资购买。租金和出售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职工集资、欠发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其次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作为收回的国家投资和投资回报。
17.职工用分红直接转为股份、职工应付工资、福利资金等转为股份,以及对经营者和有关人员的股份奖励在变现前,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激励机制
18.继续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同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持股试点,二者要有机结合。到2005年,在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中,逐步建立期权持股制度。
19.在企业改制时,一是企业经营者既可用自有财产入股,也可用银行贷款购买国有产权;二是政府可用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为经营者进行配股,配股比例为其认购股份的5-10倍,受配者的红利首先用于回购政府配股;三是对企业发展做出过特殊贡献的经营者,在改制时,可从企业资产増值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20.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制企业,根据科学严密的考核评价,从国有股权中可设立岗位股,但只有分红权。
21.对期权股等国有股权的回购与置换方式,在约定的年限内,一是可以用贷款回购;二是可以用红利回购;三是可以用部分年薪所得置换;四是可以用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约定指标以上部分实施置换。
四、妥善安置改制及破产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22.改制后企业全部接受原企业离休、退休和伤残等职工并按有关规定负担全部安置费用的,原投资主体可以采取置换国有资产的方式向新出资人支付以下费用:
(1)离休、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改革有关规定办理。
(2)企业改制前负担的职工遗属补助费,按现行标准一般计算10年。
(3)企业改制前的退养人员、因工伤残人员、精神病患者的各项补助费,按现行标准计算到70岁。
23.破产企业以工的安置办法,按第14条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谋职业。
24.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保办法比照个体劳动者执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如一次性安置后不再缴费,则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享受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
25.实行"关门走人"的破产企业,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分别按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0%和6.5%计算10年,由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中拨付给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对于支付有困难的破产企业,可适当减缴。
26.对所欠职工的集资款,应比照拖欠职工工资处理办法,享受优先受偿待遇。
27.收购国有破产企业的单位接收并妥善安置原破产企业职工的(含离退休职工,下同),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收购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在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变现时,转让价款可先期扣除安置在职职工的补偿费用和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补偿费用,其补偿费用标准按第14条和第22条规定执行。因收购单位原因,大多数职工无法安置时,政府收回原企业安置职工的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用于重新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由收购单位或新组建的企业承续原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关系,继续交纳在职职工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统筹费用,按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职工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收购单位应在一定期间(一般最多不超过两年)内分期分批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实现再就业。对项目建设期间或因其它原因暂未安排上岗的职工,收购单位应按不低于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为职工全额交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直到上岗为止。
(4)对因收购单位原因确实无法安排就业的部分在职职工,可离开企业自谋职业,收购单位应按规定向职工返还用于安置职工的补偿金。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以收购当年的安置补偿标准为基数,接收安置每满一年,减发10%;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接收前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按每满一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返还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原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人事档案、职级职称评定、档案工资、住房补贴、离退休手续等由收购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可委托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办理。
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支持企业改制
28.兼并、合并后的企业仍是国有企业的,经有批准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时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生产性项目的国有企业,可以暂时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采用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根据被兼并企业负债率及接收安置职工的多少,核减出让金。在满足职工安置费用的前提下,一次性交清减收应交数额的20%;采用租赁方式处置的三年内土地租金维持原土地使用税标准不变。对特困企业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意,报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给予减免照顾。
29.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采用出让方式处置的,按不同用途分别收取标定地价20--30%土地出让收益,即工业、商贸20%、综合30%,一次性交清的减收应缴部分的20%。对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确属困难的改制企业,经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分五年期交纳。分期交纳仍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在三年内挂帐处理。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三年内可按原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取,三年后视企业发展状况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租金标准。
30.国有企业破产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市、县政府收回并组织出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价格为依据。土地出让收益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和职工生活。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变现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31.企业改制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土地使用权评估值进入公司资本。
32.市区内企业实施退二进三;搬迁到政府规划的区域,新征土地不超过原使用土地面积的,除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免收由地方政府调控的规费;搬迁企业新建建筑物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减免有关建筑收费。经政府确认的困难企业,由政府收回,公开招标拍卖。经政府确认的困难企业,由政府批准,可将土地出让收益视企业困难程度返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搬迁和安置富余职工。
六、加快配套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33.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收缴率:调整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积极组织大范围资产流动重组;选择典型企业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试点。
34.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原则上一次性分离,整建制的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也可以通过企业与学校协商,以协议的形式,整建制划给学校,实现分离。
(1)学校现占用的资产(包括用地、用房、仪器、教育设施、车辆等)实行整体无偿划拨。移交资产的数额以移交欠上年度未帐面数为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界定后办理资产划拨、变更手续。
(2)学校分离时,学校原有债务由企业负担。
(3)原学校使用的名称按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予以更名。
(4)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地方同类学校现行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也按地方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如本人自愿,企业同意,也可留在原企业。
(5)分离后,教职员工的工资按属地同类学校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原企业工资经核定后高于套改工资部分作为保留津贴发放,每年按10-15%幅度扣减,如在此期间退体,未扣完部分不再保留。企业拖欠分离的教职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在分离时由原企业一次性付清。
(6)中小学校移交后的办学经费,由政府和企业协商,以企业移交上年度所负担的经费为基数由企业继续承担,并在一年内逐年递减,前一年每年递减30%,从第四年开始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如地方政府确有困难,可由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过渡期间企业所承担的办学经费,直接交付当地政府,再由政府拨付给学校,企业不再直接向学校拨付经费。
(7)为减轻政府负担,在移交时,尚未达到";普九";标准的学校,企业在学校移交时应给予适当的支持。
(8)企业原分配给教师和医务人员的住房,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9)分离后的学校,要纳入属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学校的结构、师资以及生源进行统筹调整,以提高办学质量。
(10)对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要继续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切实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35.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职能
(1)凡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原则上由属地政府接收,由卫生部门归口管理,可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属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2)对当地政府接收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将医院作为投资,单独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
(3)企业开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职工允许带资安置。职工在享受安置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补偿办法,进行资产量化,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依法产生新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法定代表人。
(4)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三至五年内,可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实行改制医院,凡符合条件有限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5)凡不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达不到一级丙等医院的,原则上可以停办或撤院建所。
36.分离福利型的社会职能和生产辅助职能
(1)对企业分离自办的食堂、浴室、商店、托儿所、招待所等福利型的社会职能,原则上都应尽快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成为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企业分离后勤服务型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母公司同意的,也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3)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分离后,母企业应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分离出的职工与母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5)对企业分离出的资产,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6)对企业分离出的资产进行出售的,可执行出售国有资产的有关政策。
(7)对企业分离出的后勤服务型机构,凡已按《公司法》规范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且安置原职工在80%以上的,可视同安置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再就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三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
六、优化改制环境,降低改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7.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经保定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在实施中,涉及到各有关部门的手续,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38.建立企业改制督办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改制方案,在批准之日交政府督查办。督查办在批准之日起,应对企业实施方案进行全程督办,并将办结情况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办理过程中,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有困难的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39.凡与企业改制相关的经济鉴证类的中介机构,应尽快与主管部门脱钩,成为客观公证的中介服务单位。
40.政府各有关部门本着"不帖钱、不收钱、少收钱、缓收钱"的原则,企业改制工作财政不予补贴;涉及行政事业收费,原则上予以免征;属于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费用按不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20%收取;企业交费确有困难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缓交。
41.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中,涉及中介机构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对发生现金交易的过户,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改制、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取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42.企业破产时,法院对企业破产时收取的诉讼受理费按应收费的50%收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3.对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并轨、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和招商引资企业用地,登记费免收,事业单位的评估费、测量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在推进和落实过程中,对于以前出台的政策规定,凡是与本《规定》精神有冲突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市直部门直属、县(市)区属的集体企业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各自情况,制订符合本区域实际的政策规定。
本规定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