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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2002-05-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2002〕函建字101号
金华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进入财政专户和划转社会保障风险金问题的请示》(金市建综〔2002〕14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厅会同省计经委共同在《关于确定全面修编定额人工单价的决定》(1994函定字98号)中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产品计价中的人工费按每工日16.5元计取,属工人工作期间的一次分配。根据我厅会同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在《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8〕12号)中规定,间接费中的劳动保险费按工程直接费的2%计取(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8%计取),属工人离退休后的二次分配。财政部在施工企业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二、目前各级建安企业根据浙建建〔1998〕12号文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保部门上缴的劳保基金,其主要来源是劳动保险费。该费用应属建安产品价格范畴,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此,我们意见,请实事求是向市政府汇报,同时要做好当地劳动部门的工作,并根据建筑业的工作特点,及时上缴社保基金。
                                  浙江省建设厅
                                 20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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