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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12-13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信息提供: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法释〔201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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