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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03-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务院令第1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5年3月25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作息办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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