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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高碑店市委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碑店市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0-08-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高字〔2010〕 29号

      中共高碑店市委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碑店市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为进步加大对农村新民居 建设的支持引导力度、 规范操作管理,加快我市农村新民居建设,按照省市政策精神,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高碑店市加快推进农村新居民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村新民居建设是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机遇。各级各部门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抓住关键、迅速实施。要以《实施细则》出台为契机,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细则》的高潮。建设、房产部门要宣传到各开发建设企业,调动企业参与新民居建设的积极性;新闻宣传部门要在电视台、报纸上开辟专栏进行广泛宣传;各乡镇、办事处要宣传到全部所辖村,尤其是省市级示范村和示范后备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群众理解、支持新民居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实施细则》, 深刻领会精神,发挥在推进新民居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开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中等城市建设新局面。
                                          中共高碑店市委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2010年8月13日
                       高碑店市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加速城市化进程的重大机遇。为加快推进新民居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高碑店市农村新民居建设(整体改造)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和省级后备村。
第三条 调动企业、村集体、村民的积极性,根据农村实际,采取村民自建、村集体筹划、开发商参建等多种形式。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是:参与新民居建设的企业、村集体、农户。
第五条 政策支持:
(1)新民居建设需缴纳的费用,市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企业服务性收费按市场最低价收取。
(2)对水、电、路、文化、教育、卫生、绿化、沼气等各种涉农项目资金打捆使用,集中向新民居示范村倾斜,做到“新民居建设规划到哪里,部门支持就跟进到哪里”。
第六条 财政支持:
(1)本年度开工并完成年度任务的省级新民居建设示范村,享受省、市专项资金奖补。
(2)市财政每年至少拿出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民居建设。
第七条 信贷支持:
(1)农业银行。支持农户购置新民居,贷款额度10万元,期限5年,可由法人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担保,也可多户联保;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省级示范村内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与新民居建设相关的农村沼气、饮水安全、乡村道路、电网改造、乡村清洁能源工程、校舍改造、农村超市、卫生室、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项目。
(3)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5年,可以农户自愿联保、抵押贷款等。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担保。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八条 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先占后补、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城乡置换。
(1)新民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即:先行占地后,4年之内通过旧村拆迁复垦按1.2倍归还。
(2)新民居建设中,拆迁旧村集约出的土地,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到城区用于开发建设(净地)。并且可以先占后补,即:旧村拆迁规划完成后,除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发展用地外,其它用于置换的土地面积一经测算确定,马上可以在城区安排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每年安排三分之一,不必等复垦完成后再使用指标。
(3)开发新民居建设,节余的土地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4)村集体筹建新民居节省出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村发展用地,也可以转让土地用地指标或置换到城区使用。
第九条 周转地面积确定:单个村不超过50亩,多村联建根据实际需求可以超过50亩。
第十条 旧村址的拆迁和复垦、新村址的建设、置换土地的补偿,由参与新民居建设的企业(法人)负责。市财政向企业(法人)按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收取复垦保证金,保证金按旧村址面积收取(在原址建设的不用缴纳保证金),旧村复垦通过验收后,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谁拆建谁占用,即:置换到城区的土地进行出让时,该村的拆建者获得置换用地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价格:
(1)置换到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价格:旧村拆迁费用、新村建设成本、复垦费用、置换土地的征用费用之和的基础上。每亩上浮不少于10万元。
(2)置换到城市规划区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价格:旧村拆迁费用、新村建设成本、复垦费用、置换土地的征用费用之和的基础上,每亩上浮不少于5万元。
(3)不进行置换原地开发建设的土地价格:旧村拆迁费用、新村建设成本之和的基础上,每亩上浮不少于1万元。
(4)上浮部分主要用于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5)置换的土地免交新民居建设的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第四章 新民居的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要按照新民居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质监等部门,负责抓好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新民居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章 企业(法人)参与新民居建设流程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法人)参与新民居建设,形成“企业帮建新村、复垦旧村、在城区置换土地搞开发”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实现“农民,企业、政府”多赢局面。
第十七条 参与新民居建设的企业(法人),到市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公地点设在市委农工委)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筹措方案、改造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新民居建设的企业(法人)与乡镇、办事处签订质量保证书,并按新建村投资总额的5%交纳新民居建设保证金,验收合格后退还;与拆建村签订新民居建设协议书。
第十九条 参与新民居建设的企业 (法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开发手续。有关部门按简化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在原址开发建设的应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如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 由市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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