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政〔2013〕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换热站、房地产开发企业:
《正定县换热站整合管理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正定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正定县换热站整合管理意见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减少供用热矛盾,实现集中供热统一管理,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和《正定县民用换热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集中供热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我县换热站整合管理意见。
一、既有换热站整合管理
利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将我县所有民用换热站移交热源单位管理。
(一)移交原则
换热站产权不变,由热源单位使用、维护和管理,移交单位自行清理完毕换热站债权债务,确保换热站正常使用。
(二)移交批次
1.2013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将部分居民集资和物业公司管理的换热站移交热源单位管理。
2.2014年9月30日前,将其余居民集资和物业公司管理的换热站移交热源单位管理。
3.2015年9月30日前,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街管理的换热站移交热源单位管理。至此,完成全部民用换热站移交管理工作。
二、新建民用换热站管理
(一)新建民用换热站管理
按照省、市供热规定,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热源单位直供到户,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模式。
(二)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和《正定县民用换热站管理暂行规定》,在正定县城市规划区域的建设项目,自2013年11月1日后,利用集中供热的新开工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供热管网建设费、配套建设换热站和二次供热管网,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和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以上各项建设费用,按照开发建设单位出资、热源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2013年11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工程,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执行开发建设单位与用户达成的购房协议,但换热站和小区二次管网建设费以及供热计量系统配套建设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热源单位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三、非居民换热站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非民用换热站不得为居民采暖用户供热。热源单位要严格核查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申请,严禁以非居民用热名义建设民用换热站。非居民换热站工程竣工后,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建设的换热站,热源单位不得收取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不得提供热源。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房屋购买者承诺参加热电联产的集中供热。
四、本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