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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9-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长府办发〔201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2日
长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以县级为主的原则,开展治理工作。
  (一)严格依标配建小区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与整改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属地住建部门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积极稳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公办园收费政策,按类别标准收费,严格收费行为。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奖补政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四)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学前教育投入增长机制,努力保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经费,积极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二、责任分工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推动编制完成幼儿园专项规划,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统筹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进已移交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批复后的幼儿园专项规划及时纳入相应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做好用地划拨或出让。
  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的监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程序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房屋权属登记到幼儿园所在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公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编制的管理,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对拟办为公办园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标准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所需编制在本地区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编制不足部分可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民政部门要对移交的拟办为民办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要求,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财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稳定增长机制,努力保证城镇小区配套公办园的办园经费,支持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
  此外,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成立4个专班:1.治理“规划不到位”专班,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解决未按规划许可实施建设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问题。2.治理“建设不到位”专班,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统筹指导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等问题。3.治理“移交不到位”专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统筹指导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等问题。4.治理“使用不到位”专班,由市教育局牵头,统筹指导解决移交后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未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问题。
  三、治理步骤
  (一)摸底排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数据进一步检查和完善。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
  1. 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于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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