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价经费〔2013〕30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要求和省法制办《关于“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冀法函[2013]24号)的政策解释,现将我省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第五项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属于垄断企业代建费用项目中“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是指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工程,房产开发商委托城市供水公司代建,代建单位向开发商收取的代建费。代建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制定,计入建房成本及售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向消费者另行收取。
二、将“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修改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建设费”。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费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立即停止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21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3)9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明确取消了暖气集资费(热力贴费),我局与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以冀价经费(2001)32号文件予以转发,要求全省贯彻执行。但发现一些地方未能及时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出现了管理空白。为规范全省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供热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外省做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范畴,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管理。
二、各设区市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和热力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进行成本费用监督审核,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同时要加强对集中供热价格和取费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作为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垄断性,价格是否合理,群众十分关注。各设区市要本着既促进事业发展,又充分考虑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原则,加快改革步伐,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努力使城市集中供热事业逐步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河北省物价局
二0 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