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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厂回族自治县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2-07-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大政〔2012〕27号
  为加快推进我县旧城改造进程,完善城市功能,进步改善居住条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廊坊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 (修订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城市棚户区(危随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制定印发了《大厂回族自治县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实际需要,现就《大厂回族自治县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旧城改造项目在符合县城规划和满足规划强制性指标要求,容积率控制在3.0左右,建筑高度控制在55米左右。
  二、参与县旧城改造中标的企业须向县旧改办缴纳项目企业信誉保证金每公顷土地1000万元,保证金可一次性缴纳,也可在征收房屋过程前先缴纳信誉保证金总额的5% (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缴纳),剩余金额按比例征缴。
  三、回迁安置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开发建设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的80%,归缴县财政“旧城改造专户”,专项用于旧城改造中征收补偿,费用即缴即返,剩余20%开发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为政府收益。
  四、因北新街道路建设改造而拆迁的房屋,各片区按统一比例数量分摊安置。
  五、除已获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上资质外,开发企业还应在廊坊申报注册四级(含暂定)资质。
  六、凡协助县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企业,在土地招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七、 旧城改造项目的投资主体以招标方式确定。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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