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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8-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价行费〔2014〕27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让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800元,县(市)每平方米1300元;
  三、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收取。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凭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各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冀价行费字(2000)44号、冀价行费(2006)40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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