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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 申报和明码标价审核监制工作的通知

2016-11-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政价格【2011】548号)、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检【2011】14号)精神,现将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审核监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促进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为目标,在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及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向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其标价方式、标价内容必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持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核回执,到市住建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凡违规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审核监制工作办法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经营者:
  为规范、有序做好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审核监制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检[2011]14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价格
  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进行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方式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商品房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
  三、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内容及方式
  (一)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全部销售房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
  (二)商品房销售的标价形式和标价内容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三)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详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手册的形式,明确表示以下内容(详见:手册样式)。
  四、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申报价格成本测算表;
  6、如实填报下列表格:
  (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附表1);
  (2)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表(附表2);
  (3)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表3);
  (4)商品房销售车库(位)价格表(附表4);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手册一式2份。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经营者,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办理申报手续。销售价格如有突破原申报价格的,必须提前15天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只须填报《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的检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而直接销售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罚。
  (三)石家庄市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石家庄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申报,其他县(市)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联系电话:0311-86689442邮箱:scjgk1235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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