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制度,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和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政字〔2011〕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等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全省推行强制配建保障房制度,即挂牌出让的商品房用地新上项目,一律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5%的廉租住房、5%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上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统筹解决配套问题。这是我省的一项创新性举措。从政策实施二年多的情况来看,这一举措对稳定房源筹集渠道、增强保障房的“造血”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作中发现,强制配建政策在部分县区并未得到严格落实。对此,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部署要求上来,以更大的决心、更有效的工作,不折不扣地抓好“双配建”制度的落实。
二、严格标准程序,推进统筹建设
(一)严格执行配建标准
1.对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按照商品住宅开发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住户住房建筑面积后余额进行计算。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的建设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应当作为规划许可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及工程规划许可前明确约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价格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在具体配建时,县区政府要与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合同和协议,合同要载明:配建的面积、套数、开竣工时间、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产权移交的程序和办法。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要协助政府办理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
2.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按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原则上用于出租经营,租金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严格落实配建任务
1.对挂牌出让的商品房用地新上项目,原则上必须执行强制配建政策,对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县区政府严格审定后,上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免于配建。
2.对于不适宜原址配建,需异地配建的项目,在土地招拍挂后经县区政府审批后,并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异地配建,并收取异地建设费。
3.对于2011年3月1日以来,已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决定和备案的项目,但目前仍没有开工的项目,全部追缴收取异地建设费。追缴的异地建设费,统筹用于所属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或弥补近几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
4.对于2013年9月1日以后,需原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统一采取收缴原址配建保证金。保证金专项用于配建工程开支,资金拨付按照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5.异地建设费和原址配建保证金收费标准,按照开发项目该地段取得的土地价格和建安成本(当年经住建部门统一审定发布的同等建筑建安成本)两部分之和进行核定。
中心城区异地建设费收取审核程序如下:
(1)配建项目开发企业根据异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测算后,申报辖区政府;
(2)区政府根据异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价格进行评审;
(3)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4)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企业呈报的预算和区政府审定的收费价格,委托市造价站组成专家评估小组进行评定;
(5)按照最后评定价格进行收取。
各县、察北、塞北管理区、宣化区、下花园区按照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异地建设费收取标准和审核程序。
6.中心城区桥东、桥西、高新区3个区的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和原址配建保证金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缴,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集中统筹用于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确保原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落实。其他县区的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和原址配建保证金,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收缴,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集中统筹用于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确保原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落实。未交纳异地建设费和原址配建保证金的项目,规划、土地部门、住建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异地建设费和原址配建保证金,市、县审计、财政部门每年要予以专项审计。
(三)严格落实税费减免
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对按规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按照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减免收费。
(四)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
各县区政府是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住房建成放心工程、先进工程。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与该项目商品住宅建设标准和质量一致,同时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相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落实监管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强化全程监管。各县区政府及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全程监管,确保配建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对拒不履行配建义务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按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按时开工、竣工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对于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已经竣工的项目,要加强分配管理和后期监管,不得随意改变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和使用用途,不得随意变更为商品房进行销售。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监察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建落实情况要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落实制度不严格,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严肃予以惩处。商品住房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得以此做为先行开工条件。对在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要做好信息公开。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是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公开等渠道的作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完成进度、开工与竣工项目、政策法规和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以及入住、退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