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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5-07-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法释〔2015〕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明明是“老赖”,被限制高消费,还能订机票、高铁票?
  2023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一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利用漏洞,找“黄牛”买票,乘坐飞机、高铁的行为,最高法表示,近期计划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乘坐飞机、高铁的名单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最高法:重拳打击“老赖”通过“黄牛”规避限制高消费令行为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通过“黄牛”购买飞机票、高铁票,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是切实解决执行难道路上的“拦路虎”,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升级‘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实现对当事人实名注册电话号码、已送达地址和户籍信息的‘总对总’查询功能;加强与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信息共享,拓宽查控范围或深度;对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划一体化改造,缩短执行查询周期,提升执行效率。”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介绍。
“黄牛”是咋帮“老赖”买票的?
  据澎湃新闻去年9月份报道,有江苏连云港的市民称,当地的江苏修启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视频平台开账号直播、发短视频,声称被限高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可买飞机票和高铁票,突破法院的限制消费令。澎湃新闻从平台方面获悉,平台已经对所涉账号进行了封禁。
  涉事人员声称可为失信被执行人“境外购买全价机票”,在全价票的基础上再收取机票1000元、高铁票价500元的手续费,并称可保证顺利过安检,若另外花18万元,可解决限高带来的出行不便问题。
  据新华视点微信公众号,2020年底,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也发现,“黄牛”林某利用购票、验票环节等漏洞,给全国300余名被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购买了机票、高铁票。
  据媒体报道,部分“黄牛”利用航司与航司之间的里程兑换,为限高人员订机票,还有部分“黄牛”利用境外网站购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研了解到,一些境外旅游服务网站并未与国内数据系统连通,不少被执行人使用护照在境外旅游服务网站购买机票,往返于境内外。
“黄牛”帮“老赖”突破限制或涉罪
  根据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
  人民时评曾发表评论称,被“限高”的“老赖”能畅通无阻地乘高铁、坐飞机出行,很大程度是因为“黄牛”为其提供“专业服务”。“老赖”与“黄牛”绞尽脑汁规避“限高令”,赤裸裸挑衅司法权威,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要严厉打击规避“限高令”的违法行为,为构建诚信社会筑牢制度的篱笆。
  此外,据新华社报道,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失信被执行人通过“黄牛”订票,属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乘坐飞机、高铁的名单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结合调查结果和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开展打击行动,包括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同时,对“黄牛”顺藤摸瓜、露头就打,依法依规开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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