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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1980-02-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80)劳总薪字29号  (80)财企字29号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一九八〇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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