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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管理局 唐山市规划管理局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内村庄平房改楼房土地规划房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06-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唐土〔1995〕40号
各区土管理局、规划办公室、房管局:
  现将 《市中心区内村庄平房改楼房土地规划房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土地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关于市中心区内村庄平改楼房土地规划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改造好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为提高城市化水平,改善村民居住环境,节省土地,凡市中心区内的村庄平房住宅,应逐步改建成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形成配套齐全整洁的居民生活小区。
  二、凡要求平改楼的村庄,首先要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对现村址进行规划,新规划小区内的公共生活及公建配套设施应同步进行,由平改楼村和开发部门共同负责建设。
  三、平改楼的村庄,要在原人口、户数规模的基础上,将本村近期(1994年-2000年)增加人口户数所需宅基地,生活及公建配套设施(锅炉房、配电室、自行车棚、居委会、公厕、学校)等由土地和规划部门圈定旧村址及倒迁用地范围,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经审查确定自住房和村址内剩余供开发用地的数量及面积。
  倒迁用地,应首先建设自住房,并及时搬迁入住,拆除平房,腾出更多的场地加快平改楼的进展。
  四、凡平改楼的村庄建设村民自住房和为小区配套非营利性的公建,可免收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
  五、平改楼村庄,经规划村民自住房用地后腾出多余的老庄址可用于房地产开发,但要采取转让权利的方式将土地国有化,然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按应缴总额的7%收取。
  六、平改楼后建成生活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在有条件的地域,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并网,但要按规定有偿使用。
  七、对平改楼村新村址规划外的其它土地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安排,进行征用。根据需要有的在办理平改楼手续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为国有后,属耕地的在国家-安排使用前,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可由群众继续耕种,国家需要时无条件退出。
  八、凡列入平房改楼房规划范围内的原有房屋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有权注销登记;楼房建成后,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九、属于配套建设的公建设施应区别投资渠道分别按集体房屋、私有房屋和共有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十、对核定的自住房擅自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的免除优惠政策,由土地、房管规划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后,补办手续,补交有关费税。
  十一、平改楼后,要及时将空出的平房拆除,不准擅自出租转让,不搞二次征地和搬迁补偿。个别确需出售时,必须经规划、土地、房管等主管部门批准。私下进行房地产交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古冶区、新区、开平区城市规划区内平改楼的村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中心区内村庄平房改楼房土地规划、房产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平改楼工作的管理,科学合理地改造好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房,根据《唐山市中心区内村庄平房改楼房土地规划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规划中心内的村庄,开平、新区、古冶城区及县城内的村庄,有条件的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土地管理局、规划管理局、房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市的平改楼工作。
  第三条 城市中心区内村庄平房改楼房是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村庄平改楼必须遵循"在政府统一指导下,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解决统一征地问题"的原则,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美化城市容貌,改善村民生活居住条件和卫生环境,节省土地,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多用地。
  第四条 村庄平改楼,必须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1.平改楼的村庄是城区内农转非农村庄和近期城市发展地域的村庄;
  2.绝大多数村民愿意平改楼;
  3.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平改楼操作程序:
  1.平改楼村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村庄现有人口、户数、房屋数量、旧庄址面积、其余土地面积、村民对平改楼的同意程度等,经所在乡、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审批。
  2.预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平改楼资金的主要来源,如集体投入、村民集资、开发商品房收益等,预计人口的新增长数量;村民自住房总面积,旧村址节余土地开发商品房总面积;按规划由国家征用多余土地数量;实施平改楼的步骤、计划完成的时间等。
  3.审批方案。土地、规划、房产主管部门通过联合办公代表市政府受理村庄平改楼申请,审查平改楼方案,协调各项具体政策。
  4.凡平改楼村的土地一律国有化。村庄平改楼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的规划部门圈定旧村址自住房用地和供开发用地及政府土地的用地范围。
  自住房用地面积,要根据目前人口状况及近期(按3年计算)人口自然增长率来确定,一般按原户每15户一亩,规划范围。
  供开发用地,应在腾出的老庄址多余的土地及搬迁倒面用地中安排。搬迁倒面用地,一般按原户每15户一亩,划定范围。
  经规划外的其它土地,全部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签订征地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变为国有。在征地中可按征用土地所在村人均耕地数量,划留一定比例的农村集体建设预留地或给一些开发组团用地,划留的比例为5%-15%。
  5.规划设计。经确定的平改楼用地发给规划用地红线图。进行统一规划设计,设计中既要考虑整个小区公共设施的完整配套,又要把村民自住房和开发商品房以及村办经济实体相对集中分片布置。
  平改楼规划化设计由市政规划、土地、房管部门会同村委会组织,邀请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确定。
  6.方案设施。方案批准后,市政府要建立由土地规划、房管部门参加的监督实施机构。对规划要求、施工进程、资金使用、完成时限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村委会要按用地范围、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7.施工验收。平改楼竣工后,土地、规划、房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平改楼的主要标准是:
  (1)村民按计划全部入住;
  (2)原有平房全部拆除;
  (3)按《暂行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应缴纳的费用全部到位;
  (4)各项公共设施相应建成,居民生活设施已经配套;
  (5)新旧房户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6)平改楼以外的土地全部履行征用手续,变为国有。
  第六条 优惠政策
  1.土地出让金。平改楼自住房用地、供开发用地、预留村办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总额的7%收取。
  2.城市配套费。平改楼自住房用地,免交城市配套费,在征地过程中,给村的预留企业用地,城市配套费按30%收取;拆迁后的旧村址的供开发用地,城市配套费按70%收取。
  3.其它专业部门的优惠要按各专业部门规定办理。
  第七条 村民平改楼应注意的问题
  村庄平改楼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同时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作,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平改楼的倒迁用地,要以安排村民自住房为主,以便腾出更多的场地扩展施工面,不准以筹资为由,在倒迁用地或拆平房腾出的场地上只搞商品房,影响平改楼进展,更不准把村民自住房或原有平房擅自出售、转让、出租、抵押,造成二次拆迁补偿,否则,取消平改楼资格,免除优惠政策,除按规定补交有关税费外,并处以200-400元/平方米罚款。
  2.实施平改楼工程,要同步建设为小区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以保证居民入住后的生活配套。
  3.凡平改楼村,楼房建好后,原有的平房,必须按规定的期限一律拆除。
  4.平改楼的资金,包括开发商品房收费应首先用于平改楼工程,做到专款专用,资金运用要接受市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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