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201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保定市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1〕3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改善民生、控制高房价和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要求,坚持政府组织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落实资金、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和筹集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保障性住房房源,明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二)工作目标。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共1581套(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235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60套,新建限价商品房600套,廉租住房补贴486户。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市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政府投入。市政府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以增加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自2011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筹集渠道。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
(三)确保土地供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并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国土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按规定时限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标,否则,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且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四)落实税费减免。制定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一)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创新投资建设方式,充分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
(二)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
(三)合理确定筹集标准和租金水平。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不同保障对象,探索建立分类租金制度或市场租金下的分类租金补贴制度。
五、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应
(一)加快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限价商品住房供应,不断完善配套政策。
(二)按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把配建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加以推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划拨土地上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的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划拨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市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进一步深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方案编制。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和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补助对象审核、技术指导、安全监管、档案信息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政策措施。
六、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二)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设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部办结不超过20天。
七、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准入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租售管理。要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关配套规范的管理办法,2011年5月底前完成,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信息化平台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住房保障部门应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理申请两个月内须提供保障,并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另行购置或租赁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八、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市政府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筹划,主管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科学组织,快速实施,确保圆满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二)确保按要求开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当年开工的建设项目,4月15日前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力争提前。
(三)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日常管理;市发改局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做好申报补助资金工作,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市规划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规划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批复。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全过程介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做好分工、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完善督导机制。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旬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配建企业,由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督导谈话。
(五)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按照市政府下发的考核标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考核,实行住房保障工作“一票否决”,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