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国土资发〔2012〕436号
为了加快城中村土地供应手续办理,有效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供地率,现制定本办法。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总体原则
(一)对于已明确用于村民安置用地部分,涉及的住宅用地可按划拨供地继续供地,对于分摊的经营性项目(如商业、商品房)用地按挂牌出让方式处置。其中:已成立新的集体经济实体的划拨给经济实体,未成立实体的,在区政府及城改办明确监管主体后,可先供给村集体(待成立经济实体后直接办理更名)。
(二)133范围内如村集体愿意全部办理出让,由储备中心收储后全部挂牌出让。
(三)对于13个已办理了商业划拨供地手续的城中村改造用地,向市城改办去函,要求用地单位尽快办理、完善划拨补办出让手续。
(四)凡列入“清规”范围的城中村改造土地,均按照“清规”行动相关规定办理。
二、城中村改造具体办理程序
(一)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园区范围内已整体移交园区管理的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不在受理范围内)
(二)上报市局行政审批处收件;
(三)行政审批处处长派工;
(四)承办人初审;
(五)处置方案上报局会审会研究;
(六)处置方案上报局内审会研究;
(七)承办人拟定土地处置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八)涉及土地出让的,转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九)签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三、城中改造土地供应所需提交资料
(一)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用地申请;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新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城改办处置意见、城改办计划通知;
5、区政府意见;
6、经区政府、街道办、村委会认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取代原村民委员会实施城中村改造和统一办理土地手续的申请主体组织的证件;
7、经城改办认定的人口核定数、133平方米划定范围;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意见许可证》及相关规划指标;
9、集体土地使用证、征地资料(一次性供应转征范围用地)、储备中心储备意见;
10、村集体所有土地示意图、供地宗地图、地形图;
11、133平方米划定范围外土地收储协议;
12、133平方米划定范围内村民安置用地是否办理出让相关意见。若办理出让,还需提供土地收储协议;
13、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提供资料若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由国土资源分局与原件进行核对,无法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的需由用地单位对复印件真实性进行说明。
(二)国土资源分局需补充资料
1、城区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初审意见;
2、涉及违法占地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履行完毕等相关文书;
3、补充征地资料;
4、涉及133范围内出让住宅用地或其他经营性用地的,需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5、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要求
(一)凡涉及公开出让土地(除“清规”范围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均按照成交价100%收取;
(二)凡土地转征不到位、违法用地行为未处置到位及未达到出让条件的城中村土地一律禁止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三)城中村土地供应手续办理,须严格按照行政审批时限,做到“不压件、不超期、不推诿扯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四)本办法为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城中村改造新规出台后自行废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