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4〕15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建市施函[2016]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本法规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取消。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