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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违法建设项目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07-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市专项办〔2013〕1号
 
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违法建设项目处置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石家庄市违法建设项目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办法》,为提高办理效率,加快解决遗留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石家庄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处置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辖区违法建设项目停工、关闭售楼场所,初步审查违法建设情况后,按要求将项目资料报石家庄市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治办)。
  (二)市专治办负责建立违法建设项目档案,并提出违法建设项目处理意见,下发《违法建设项目整改要求和行政处罚通知单》。符合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由违法建设处理小组组长审定;政策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特殊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专治办意见督促违法建设单位履行处罚、缴纳相关费用并实施整改。
  (四)项目整改到位后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初步核实整改情况,填写《违法建设项目整改验收表》,报市专治办。市专治办确认整改到位后,下达《复工通知单》。建设项目复工后,相关部门完善各项手续。
  第四条  报送材料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市专治办下达的违法建设项目处理批次,分批向市专治办报送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项目可随时报送。
  (一)项目必备材料:
  1.违法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单位接受处理进行整改的申请;
  3.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违法项目停工及关闭售楼场所的证明;
  4.现状施工平面图;
  5.建设工程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各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
  (二)项目已取得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规划条件;
  2.规划公示图或经审定的规划总平面;
  3.土地权属证明;
  4.发改部门备案或核准文件;
  5.环保部门文件;
  6.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函;
  7.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或市建设局出具的回迁认定函。
  (三)其他有关资料:
  1.日照分析报告;
  2.测量成果图;
  3.建筑单体方案和外立面装修方案;
  4.施工图及施工图审图合格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市专治办接收以上材料后,以区为单位,按项目不同类别分别建档。
  第五条  确定处理意见
  违法建设处理小组以会审形式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逐项研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经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并按总平面图建设,无其他问题的项目,停工后由区政府承诺保证建设单位限20日内履行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并缴纳土地出让政府固定收益的项目,可核发《违法建设项目整改要求和行政处罚通知单》和《临时复工通知单》后复工。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政处罚并缴纳土地出让政府固定收益后,换发正式《复工通知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或缴纳土地出让政府固定收益的,由区政府强制停工,并追究区政府责任。
  (二)其他项目由违法建设处理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述审查工作。
  1.核定违法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并测量用地红线。部分用地尚未实施拆迁的,可单独核定已拆迁范围,办理相关手续。
  2.拟定规划条件。违法项目已超出现行规定容积率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继续加建,规划条件容积率按现状核定。
  3.对环境影响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可以在后期工程进行整改完善的,视为符合要求。
  4.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符合现状的总平图进行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再公示征求意见。
  5.认定回迁范围和面积。根据上述审查意见,填写《违法建设处理意见会签表》,违法建设处理小组成员会签后,下达《违法建设项目整改要求和行政处罚通知单》,并附各部门行政处罚单和缴费通知单,抄送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处罚和整改标准
  (一)各区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国土、建设、环保部门等根据各自职责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施工和质监、环保作出行政处罚(经认定的回迁房免于处罚)。已开具的违法建设处罚继续执行(处罚数额以建筑工程造价为标准的,一律按按每平米1500元核定)。各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规划分局)对新增违法建筑面积处罚标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处罚。市建设局违法施工处罚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进行处罚。市国土局违法占地、市建设局质监、市环保局环保处罚按法律规定的固定额度进行处罚。市房管局根据项目情况单独对违法销售进行处罚。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处罚。
  (二)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政府固定收益按二环路以外80万元/亩,二环路以内100万元/亩核定。其他项目暂按二环路以外400万元/亩,二环路以内500万元/亩的40%,即二环路以外160万元/亩,二环路以内200万元/亩收取,土地出让时再根据实际出让价格和相关规定重新核算,多退少补。
  (三)超容积率(含回迁用地超容积率)土地补偿款按二环路以外400万元/亩,二环路以内500万元/亩核定。已出让土地出让合同容积率大于3.0的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基数核定超容积率土地补偿款。
  (四)未按规划要求配建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确实无法配建的,按所需代征土地面积和代建建筑面积核定。其中代征土地按二环路以外400万元/亩,二环路以内500万元/亩核定,代建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造价1500元/平方米核定。
  (五)未按保障房配建协议或政府文件规定配建保障房的,应提供项目内等面积的商品房;确实无法提供等面积商品房的,按其应配建的保障房面积乘以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均价缴纳保障房易地配建金。收费标准:一环以内7820元/㎡,一环以外二环以内6800元/㎡,二环以外5780元/㎡。廉租房部分按全额缴纳,公租房部分按扣除1500元/㎡建安成本后的差额缴纳。
  第七条  缴费
  建设单位在收到《违法建设项目整改要求和行政处罚通知单》后,须在10日内将全部款项缴纳完毕。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认定后可延长10日。
  第八条  落实其他整改要求
  项目内部有自身影响的,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规定自行负责解决。违法建设项目对外部周边有日照影响的,退地界不足的,需要在整村平衡指标的,少量拆迁未完成等需要落实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尽快落实整改或达成协议。区政府承诺负责尽快落实到位的,也可视为整改到位。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保障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缴纳保障金100万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缴纳保障金50万元。
  第九条  复工
  建设单位在全部款项缴纳完毕,和对项目内外部影响达成协议,并承诺不再违法建设和违规销售后,由各区政府填写《违法建设整改验收表》报市专治办,市专治办组织审核履行整改情况到位后盖章确认,验收合格的发《复工通知单》,并附审定的总平面图(标注可复工的建筑单位、楼座建筑面积、建筑性质等要求)。建设单位凭《复工通知单》复工,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复工项目严格监管,杜绝发生不按审定总平面图进行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销售行为,同时建设局施工质监、安监等部门同时介入监督。
  第十条  完善手续
  建设单位凭《复工通知单》,可到相关单位无前置条件办理《核准证》或<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其他未缴纳的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办理房产登记前缴纳,否则不予办理房产登记。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未按规定落实改正措施的,或未缴纳各类费用的,由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停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
  附件 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办法
  为集中处理近几年来违法违规建设项要,从快解决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对列入专项整治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制定以下处理办法:
  一、违法违规项目处理
  (一)符合规划,经规划部门审定总平面图,并按总平面图建设的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允许其复工,限期完善手续。
  对于基本符合总平面图,但对周边日照产生影响或间距、退距不能满足要求项目,责成建设单位与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后,纳入监管范围,允许其复工,限期完善手续。经认定属于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回迁安置房,符合规划,但手续不全,提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免予处罚,限期完善手续。
  (二)不符合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项目,责令其限期采取相应措施改正到位,履行处罚后完善手续。
  1.占压规划绿地的,须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域建设等面积的绿地或出资由政府代征;
  2.未按规划要求配建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应责令其在指定区域配建,确实无法配建的,建设单位可申请缴纳相应资金,由政府统一代建。应缴数额由财政部门认定;
  3.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超出规划条件给定的容积率,住宅容积率未超过3.0 ,商业容积率未超过6.0的,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关手续;
  4.已出具规划条件,但未履行土地出让手续或符合控规但未取得规划条件,且住宅容积率未超过3. 0,商业客积率未超过6.0的,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关手续;
  5.建设项目住宅容积率超过3.0,商业容积率超过6.0的,先按住宅3.0,商业6.0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再按照平衡容积率到住宅3.0、商业6.0所需增加的土地面积交纳土地补偿款后办理相关手续。
  其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按城乡规划部门的要求改正。
  土地补偿款二环路以内的项目按500万元/亩收取,二环路以外的项目按400万元/亩收取。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拆除,并进行处罚。对应当拆除而不拆除的,由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如因技术安全等其它原因,确实无法实施拆除又难以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没收建筑物的,申请法院查封账号,没收其违法收入,再依法完善手续。对违法收入转移、挪用等无法没收的,对违法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二、完善土地收储手续
  (一)对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未按时办结土地手续的,在2013年底前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土地出让政府最低收益按二环路以外80万元/亩、二环路以内 100万元/亩确定;2014年调整到二环路以外110万元/亩、二环路以内130万元/亩;从2015年起,所有城中村和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取消,按政府主导模式实施。
  (二)在土地手续办理方面.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收储后,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在划拨土地上进行改扩建,项目不符合划拨项目目录的,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分期拆迁改造的项目,如可按分期拆迁的地块分别出具规划条件的,分期办理土地手续。
  三、保障房配建 
  (一)按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未按规定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项目,不能进行综合验收;
  (二)建筑主体已建成项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房或建设的房屋不符合保障房标准的,可缴纳等面积商品住房,也可按其应配建的保障房面积以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市场价补齐保障房配建金,作为保障房建设专用资金,应缴金额由房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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