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商〔2009〕3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方便申请人在其所在地申请办理冠“河北”的企业名称登记,减少企业运行成本,提高办事效率,鼓励支持全民创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冠“河北”的企业名称登记。
第三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是指经省局授权,由市、县(市、区)登记机关对申请冠“河北”的企业名称进行受理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并通过内网将申请材料信息和受理意见上报省局,省局在网上核准后,由受理审查机关直接打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的企业名称核准方式。
第四条 申请冠“河北”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就近到市、县(市、区)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县(市、区)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省局通过内网实施远程核准,也可以到河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由省工商局直接核准。
第五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登记分为:
(一)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新设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一般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以上;咨询服务类、科技开发类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在农村从事农业科技、文化、旅游项目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上。
(二)已设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已设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无特殊原因,自设立之日起满一年方可变更企业名称。
第六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登记提交材料
(一)新设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的,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市、县(市、区)登记机关提交填写规范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规定位置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已设企业变更名称申请冠“河北”的,企业所属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第七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程序
(一)新设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的,申请人向市、县(市、区)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将申请材料信息和受理意见按要求录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电子表格,通过内网上报省局。省局予以核准或驳回,并从内网反馈意见后,由受理登记机关打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已设企业变更名称申请冠“河北”的,申请人向该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填写《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按要求录入相关电子表格,填写受理意见后,通过内网上报省局。省局予以核准或驳回,并从内网反馈意见后,由受理登记机关打印核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八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时限
企业名称所属受理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即时通过内网上报省局,省局收到上报信息后,当场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
第九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所属受理登记机关职责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二)对企业名称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受理,按要求上报省局,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四)按照省局核准意见打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五)对冠“河北”的企业名称书式登记材料予以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十条 企业名称远程核准工作要求
(一)依法规范登记。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申报的企业名称进行审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
(二)优质高效服务。对申请办理企业名称核准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名称管理规定的,实行当场办结制;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名称管理规定的,实行一次告知制。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服务、态度诚恳、耐心周到,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 冠“市”企业名称的远程核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本办法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