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行业经济法规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商场从联营柜台取得扣点收入是否属于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

2007-07-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工商市字〔2007〕148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商场从联营柜台取得扣点收入是否属于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请示》(鲁工商市字[2007)146号)收悉.
经研究,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是租赁柜台经营活动:
一、出租方出租商业柜台或经营场地给承租方从事商业经营,并提供相关商业经营服务;
二、出租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承租方收取商业柜台或经营场地租赁费和商业经营服务费:
三、承租方自主经营商品,独自承担经营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承租方按照约定的形式向出租方交纳商业柜台租赁费或经营场地租赁费和商业经营服务费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