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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01-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2012-01-01标准号:GB 13223-2011 代替GB13223-200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4〕17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升级”
  兼顾电力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分时段规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体现一定的政策预见性和企业自主权
  为控制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国空气质量和控制酸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新标准兼顾电力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分三个时段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出了到2005年和2010年火电厂应执行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限值,有利于火电厂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格局不会改变,煤炭消耗量将持续增长。我国发电装机容量中火电装机容量占74%以上,火电机组又以燃煤机组为主,电力行业是燃煤大户。在“十五”乃至更长的一个时期内,电源结构方面将继续维持燃煤机组为主的基本格局,火电耗煤占煤炭消费量比例也将逐步增长。
  与此同时,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很大,如2000年二氧化硫年排放量高达1995万吨,超过环境容量的60%以上,而火电厂等燃煤企业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一定条件下可形成酸雨,而我国目前酸雨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0%,区域性酸雨污染严重。二氧化硫污染和酸沉降污染已经对我国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材料、能见度和公众健康构成了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的研究结果表明,酸雨污染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每年超过1100亿元,即每排放1吨二氧化硫将造成超过5000元的损失,大气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每年约占我国GDP的2%~3%之间。
  按照目前的排放控制水平,到2020年,我国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将分别达到2100万吨、500万吨和1000万吨以上。如果火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得不到有效控制,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控制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如限产关停高硫煤矿,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逐步降低发电煤耗;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在高硫煤使用、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地区和城市附近建设了一批脱硫项目;关停了一部分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合理布局电厂,实施“西电东送”战略等。到2000年我国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800万吨左右,烟尘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00万吨和500万吨左右,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未来十几年,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预计到2020年经济总量将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经济发展必然带动电力需求的增长,虽然目前我国发电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二位,但我国人均发电装机容量仅有0.25千瓦,人均发电量只有1078千瓦时,均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仅为发达国家的1/6~1/10。当前,我国电力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量大幅度增长,电力建设必将加快速度,预计到2020年,全国总装机容量将达9~10亿千瓦。
  为在适应电力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1996年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进行修订。新标准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即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1时段排放控制要求;1997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月1日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2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与原有标准相比,新标准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了我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目标。以二氧化硫为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研究表明,从长远来看,我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应控制在1200万吨/年,其中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应控制在550万吨/年以下,在对新老机组制定排放限值时充分考虑了长远控制目标。
  二是采用提前预告的形式,对火电厂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控制给出了到2005年和2010年应执行的排放限值,有利于火电厂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是对现有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第1时段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没有规定每台机组必须达到的浓度限值,而是要求全厂第1时段火电机组平均达到排放限值即可,这样做的优点是允许火电厂对全厂第1时段的机组综合考虑,选择多种灵活的方法达标,使电厂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有利于促进电厂选择那些剩余使用寿命长、单机容量大、具有脱硫场地的机组上脱硫效率高的装置,从而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四是标准限值科学合理。标准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的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脱硫、除尘综合考虑,使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五是对旧标准中的全厂二氧化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测算方法进行了完善,结合我国“九五”、“十五”期间的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充分考虑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有利于环保部门对某一类地区进行更严格的控制,调控我国电源的布局,控制电厂规模的无限制增长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并较好地实现了与旧标准的衔接。
  六是对符合国家政策的西电东送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按照其采用的技术给出了实事求是的控制限值。
  七是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排放限值。早期工业化国家在经历了严重的空气污染和酸雨危害后,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大幅度削减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本次修订的新标准中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控制限值逐渐接近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但还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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