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民申5686号
裁判观点归纳:合同未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时发包人可以代扣税款,则发包人诉讼时请求直接扣留相应税款,将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二)二审判决对平果恒泰公司扣留已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是否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纳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收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江苏奥达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向付款方平果恒泰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双方在合同中亦作此约定。但是,双方并未约定平果恒泰公司在江苏奥达公司未提供发票时可以代扣税款,江苏奥达公司系缴纳税款的主体,平果恒泰公司在本案中请求直接扣留相应税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作为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要注意合同中关于开具发票、税款承担以及不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尤其代扣代缴税款的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中仅仅约定对方应开具发票,但没有约定自己可以代扣税款,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