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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逃废债的常见手段及破解之道

2023-10-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往往采取五花八门的逃废债手段导致执行不能,令债权人和执行法官倍感“头疼”。本文将对逃废债常见手段及应对进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逃废债行为的定义
  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我们通常称之为“恶意逃废债”。另一种是消极的不履行。
  被执行人逃废债的常见手段
  根据司法实践中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逃废债通常有以下手段:
  ▍恶意隐匿、转移、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
  实践中常表现为将财产隐匿或转移至亲友及相关人员名下,或将股权、房产等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关联人员,逃避执行。
  ▍为逃避债务出逃国(境)外
  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就有计划的将企业掏空,将资产全部转移至国外其亲友控制的账户,并将家人安置到国外,最后自己也逃离出境规避执行,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其体弱多病的亲友,对公司债务和经营一概不知,又因疾病无法执行拘留措施。
  ▍以虚假破产方式金蝉脱壳
  被执行人搞“假破产,真逃债”,将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采取内部操作的形式,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则债权人银行无法受偿。
  ▍以改制、重组、分立、解散等方式剥离有价值资产
  被执行人在改制、重组、分立、解散的过程中,将有效资产抽逃出去组建新公司,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承担债务,银行索债无望。
  ▍通过关联交易抽逃注资、转移利润、转移资产
  被执行人在与关联企业发生交易时,以低价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或者以高价向关联企业购买无效资产,借此掏空企业资产,逃避债务
  ▍通过“换牌子”经营来金蝉脱壳
  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将公司主要业务、人员、资产等全部平移到新的公司,换块牌子继续营业。新公司的管理人员往往是原公司人员,但工商登记的股东和高管可能与原公司不一致,具有迷惑性,很难追责。
  ▍以虚假租赁阻碍执行
  被执行人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关系人,租赁合同一签就是十几年,低廉的租赁费却一次性全部交清并已使用。
  ▍以虚假诉讼阻碍拍卖或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在经营困难或者了解到金融机构要对其采取法律手段时,就策划由其能控制的关联企业或其它关系较好的债权人对其起诉,原被告双方与法院协调配合,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查封,致使其它法院无法重复查封。而企业仍使用该资产正常经营。
  ▍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处置、毁损抵押资产
  通常而言,被执行人可能将抵押给银行的机器设备、车辆擅自拆卸、转让,
  导致抵押资产毁损,损害银行的抵押权,导致法院无法执行拍卖。
  ▍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
  被执行人明知关联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偿债情况下为其提供担保,用财产变相偿还关联公司和人员债务或虚假债务,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目的也是为了规避执行。
  ▍拒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
  被执行人在法院要求其报告财产时,往往不加理会不予申报,或者在法院责令下,仅报告被法院或债务人掌握的财产,不申报其他财产,或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虚假申报为他人财产,阻碍执行。
  ▍借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债
  企业故意不参加年检,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将有效资产处置一空,形成“四无”,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无执照。银行在对其诉讼时无法立案,更不用谈追索债权。
  被执行人逃废债手段的破解之道
  被执行人逃废债手段远不止上述12种,但破解的方法往往可以通用。除传统的列失信、限高、司法拘留、限制出境等方法外,此处列举其中三类常用有效破解手段:
  ▍追回被转移财产型
  1.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追回被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追回应收账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通常表现为债务人与关联公司和亲友的应收账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增加偿债主体型
  1.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将投资风险转嫁至债权人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认定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并令其承担责任,需要证明以下内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2.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要求侵害公司利益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处侵害公司利益包含两种情形:
  一种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此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种是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此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诉讼程序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集证据,通过刑事途径追偿型
  被执行人往往涉嫌犯罪,依法收集证据,提起刑事控告,通过刑事途径追偿。具体为以下罪名:
  1.收集证据,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责任,敦促其还款。
  被执行人涉及拒执罪主要体现为:(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因此,收集证据的重点要集中在以上两点,同时也要注意对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证据的收集。一般认为,穷尽法定执行程序仍执行不能且执行不能的原因是被执行人以上两种拒执行为造成的,即构成拒执罪。
  2.收集证据,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责任,敦促其赔偿还款。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诉讼阶段构成该罪,如是进入执行阶段,一般构成拒执罪。
  3.收集证据,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责任,排除执行障碍,增加财产分配比例。
  虚假诉讼罪具有隐蔽性,取证非常困难。一般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取证:
  (1)主体关联关系。诉讼双方的股权关系、身份关系。
  (2)虚假动机。是否有保护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债权人财产的受偿。
  (3)诉讼过程。综合全案证据发现,证据之间矛盾无法消除,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
  (4)诉讼类型。是否为虚假诉讼多发的借贷纠纷、投资纠纷、咨询服务纠纷。
  4.以其他罪名追究责任,依法达到敦促被执行人还款之目的。
  实践中还涉嫌其他罪名,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时,往往会隐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防止法院查出其转移财产或涉嫌犯罪的证据。随着司法审计制度的“流行”,越来越多法院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财务账册以供审计,如被执行人拒不交出阻碍执行,则涉嫌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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